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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出台38条措施
江苏消费网 (2011-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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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武汉讯(徐汉楚记者吴采平)湖北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有38条措施,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意见》颇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包括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放宽创业出资条件、支持公司债权转股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等。《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实施全心、全面、全程等“三全”服务,最大限度提供服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强做大。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含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对申请的经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放宽创业出资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者、农民创业者、复员退伍军人创业者、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者以及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引进的投资者和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首次出资数额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支持公司债权转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经相关程序,公司债权人可将持有的公司债权转为对本公司的投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依法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兼并重组企业以股权、净资产出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成立新公司、增加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不与他人重名的原字号名称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冠省名;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可使用许可人的商标作为本企业名称字号;转型升级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可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内分期出资到位。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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