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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原则看“单车强闯红灯罚款千元”
江苏消费网 (2011-04-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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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3月30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三审获得通过,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且不听劝阻的,依旧罚1000元,这一条款引起人们热议(据3月3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解释,“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等。依据广东省的上述规定,如果市民骑自行车遇红灯强行通行且不听劝阻,“一口价”罚款1000元,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如此刚性且数额较大的罚款措施是否得当,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治原则上加以探讨。

  首先,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除了必须遵守责任法定原则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责罚相当原则,努力做到实施的处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而不能不分情况、不分轻重,对各种不同情况简单化地实行单一罚则。很显然,不同种类的非机动车强闯交通管制,对交通秩序的不良影响和实际破坏是有所区别的。不仅如此,“不听劝阻”的情形肯定也是有差别的,这些凸显了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的不同。而法规则不分青红皂白统一罚款1000元,违反责罚相当原则,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一部法律法规对同类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也要保持整体上的协调一致,避免较重违法轻罚、较轻违法重罚现象的出现。而纵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100%的,发生未伤人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又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均处1000元罚款。这三种违法行为哪种不比骑自行车强闯交通管制且不听劝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运输剧毒化学品超速不足50%的,才处200元罚款,它的危险性与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与骑自行车强闯交通管制相比,到底哪一个更大,恐怕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处罚上却是明显“倒挂”。如果要通过加重处罚力度整顿交通秩序,那么对待上述机动车超速等违法行为,显然应该大大提高罚款额度。

  广东省这一简单化的处罚条款,暴露出个别地方执行性立法中的不良倾向,即立法和执法惰性。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就会发现这一问题非常突出。因为法律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情形规定了一个“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其中蕴含了不同情形不同处罚的责罚相当要求,可到了广东省的条例中却变成了 “一律罚款1000元”,这种不分轻重的做法,其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方便执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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