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先生向法院诉称,2010年7月18日,他乘坐南航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飞机原定于当天19点55分起飞,但登机2个多小时飞机仍没有起飞,南航在昆明机场场站给出的理由是飞机超载。为了让飞机尽快起飞,盖先生和另外十几名乘客在机组人员的倡议下下了飞机。南航承诺为下机的乘客补偿经济损失200元,并安排住宿。盖先生说,当时已经夜里12点多,因想早点休息,他自行在机场航站楼旁边的酒店住下,第二天换乘另一架飞机回到北京。
此后,南航未与盖先生商量补偿事宜,盖先生要求南航赔礼道歉、支付住宿费用以及其他经济补偿,南航未予答复。盖先生将南航告到顺义法院,要求南航承担因航班延误发生的住宿费1300元,经济补偿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南方航空公司辩称,等待起飞时,昆明机场安排更换跑道,只有减载才能安全飞行。其他下机的乘客均由南航安排住宿,唯独盖先生拒绝南航的住宿安排,所以南航拒绝支付他的住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班更换跑道以及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减载,均非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南航不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盖先生等乘客接受倡议,应当取得相应的权利,南航赔偿盖先生200元损失。法院认为,南航作出允诺时应当将意思表达准确,以便于盖先生等乘客作出决定,而盖先生在做事时也要充分征求南航的意见,否则亦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盖先生自行安排住宿并支付住宿费未能得到南航的同意,所以法院驳回盖先生要求南航全额负担住宿费的请求,但南航应当按照其安排酒店的标准,补偿给盖先生住宿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