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这个概念从火爆网络到引起质疑,再到有相关制度约束,如今,网民对此已经淡然了许多。但一则“深圳或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消息”又将它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报道,深圳开始起草 《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针对“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可能会加以禁止。
事实上,关于“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网上已经谈论了很多:既有攻破“虐猫门”、揭露“天价烟”等不道德和贪腐现象的举动,让民众拍手称快,也曾演变成“死亡博客事件”这类网络暴力,让人心寒。这样看来,“人肉搜索”一直不能在民众意识和法律制度中找到合适的位置:不是揭黑利器就是网络暴力。这个互联网新事物一路蹒跚前行,法律界人士都在呼吁尽快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而总纠结于禁还是不禁,却对什么该禁、怎么禁做不出明确的判断。
诚然,从“人肉搜索”的现状来看,确实到了需要法律规范的地步,但是,它需要的只是规范而不是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关键看是否使用得当。如果使用者心怀不轨,“人肉搜索”自然极有可能陷入侵犯隐私的泥沼中,但如果使用者心怀正义,则有可能成为助推社会进步的正义力量,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
讨论“人肉搜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必须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限性。诚然,“人肉搜索”这种行为本身与隐私权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是,我们要明白公民的隐私权是受一定限制的,特别是对社会公众人物、官员等群体而言,他们的隐私权要对应公众知情权。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例,虽然公民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是作为官员却必须牺牲这种隐私权,公之于众。在周久耕事件中,周久耕抽名烟、戴名表,这似乎也是个人的私事,属于公民隐私范围。但是,周久耕是个重要职能部门的官员,网友从他的行为和言论中嗅出了腐败的气息,于是发动了“人肉搜索”,最终让他的违法违纪行为曝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显然,这种出于反腐败目的的搜索,应该要大力提倡,而不是禁止。
虽然现实中有不少“人肉搜索”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案例,但更多的发挥了积极方面的作用。因此既不能因为“人肉搜索”的积极意义而否定其副作用,但同样不可因噎废食,以其副作用来彻底否定它。“人肉搜索”需要的是从立法、行业自律及技术等方面多管齐下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趋利避害,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卫士,而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
(冬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