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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的司法新规将实现双赢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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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合理界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该司法解释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11月2日《北京晨报》报道)。

  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近几年呈爆炸式增长态势,据有关部门估计,今年国内旅游人数有望超过21亿人次。与此同时,相关消费纠纷也快速增长。由于旅游纠纷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律规定并不详细,而《旅游法》尚未出台,这就给一些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带来不少困难,导致出现不同法院的裁决分歧。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旅游中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解决了旅游纠纷中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可谓对旅游者雪中送炭。概括而言,有如下几点:其一,方便了游客的诉讼,比如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时,司法解释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二,明确了许多游客的权利,比如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有权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其三,规定了许多旅游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比如,旅游经营者不得制定霸王条款,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旅行社有妥善保管游客行李的义务,在购物时,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也许在一些旅行社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意味着旅行社的寒冬到来。其实不然,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司法解释更不是在“拉偏架”,在对旅行社套上紧箍咒的同时,它也对游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比如,旅行社不得制定霸王条款,但是,并非格式合同就是霸王条款,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才算是霸王条款;再比如说,“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游客可以要求退费,但是,“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游客不能要求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平衡了游客与旅行社的利益。

  更重要是,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整合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段时间以来,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出现了一些超低价甚至是零费用“旅行团”,而有些旅行社与导游的各种收入,许多是靠欺诈宣传,让游客多购物、增加自费旅游项目以及减少承诺的旅游地点和减少旅游时间来获取。以往由于法律不健全,游客诉讼成本高,让一些旅行社肆无忌惮。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旅游行业的各种欺诈行为再无藏身之地。这将有助于改变过去那种无序竞争的状况,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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