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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设立“政府质量奖”
江苏消费网 (2010-11-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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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洪敬谱)10月25日,安徽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决定自2011年起,设立全省最高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提升质量水平,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加快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条件: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卓越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等。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质量等政策的,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产品、工程或服务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涉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企业,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专门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一二三产业各个行业,按照国家发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实施指南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科学进行。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省行政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每年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颁发证书和奖杯。所获奖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它用。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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