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来自山西,今天并未出庭,而由其代理人王海出面打官司。原告诉称,于2009年8月7日和8月9日在被告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王府井店)购买了共96罐的“天福813茶王”,因饮用该茶时出现过于兴奋的情形,便将茶叶送检。经检验,这种茶叶中含有总皂甙0.58克/100克,总皂甙是人参的有效成分,不是茶叶中可能存在的物质。同时,该茶叶外包装和说明书也均未标示含有人参皂甙或含有西洋参、人参成分。
王海当庭出示了用手机现场摄录的证据,证明天福茶庄售货员在介绍时说该茶叶“加了西洋参”。
经调查取证发现,该茶的生产商(即被告母公司)网站对该茶的介绍明确表示该茶含有美国进口西洋参成分。而卫生部门告知,西洋参、参叶和总皂甙不是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原告认为被告销售该茶的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
对此被告称,天福813茶王已于去年6月改变了成分,不含西洋参,而是纯乌龙茶,其检验报告显示并未添加违法物质。“总皂甙广泛存在很多植物中,并不指人参皂甙。”被告辩称。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