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热点评论 >> 正文

热点评论

“短命”建筑需要法律来拯救
江苏消费网 (2010-04-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李克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近日透露,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但这些建筑只能持续25至30年。据资料显示,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美国的建筑平均寿命达74年 (据4月6日《中国日报》报道)。

  其实,我国建筑的“短命”问题已不是一个新问题了,数年前就在业内和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讨论。让人不解的是,这一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反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日的几则报道就是很好的注脚——湖北省武汉市400套别墅建成5年后就要拆迁;广西待售商品楼被爆破拆除;在江苏省扬州市,转让仅9年的居住用地又被二次转让,其上两个小区面临拆迁……照这样下去,我国建筑的寿命将会越来越短。

  笔者认为,“短命”建筑需要法律来拯救。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受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制约,建筑设计水平不高或存在缺陷,建筑材料质量不高及技术落后,都影响了建筑的寿命。然而,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因为规划随意改变,以及建筑单位不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质量监理不到位等众多因素导致的“短命”。换句话说,我国建筑的“短命”主要是人为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制度严肃性,强化相关各方责任来延长寿命的。

  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要有效防止建筑“短命”是比较困难的。在这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法律当属《建筑法》。它是规范我国各项建筑活动,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法律。然而,这部法律对于建筑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寿命长短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只是作了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关于建筑寿命,该法第六十条只使用了“合理使用寿命”这个内涵模糊的词语,对于建筑质量的规定,也只强调工程竣工时的表面质量。同时,在这部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建筑寿命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这就造成建筑单位只管竣工验收时及其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至于以后的质量问题,整个建筑寿命几何,没有人放在心上。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随意改变城乡规划,也是我国建筑 “三十而夭”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GDP的增长,部分官员为了政绩的提升,在城市乡村大拆大建,先卖掉了城市空地,然后是迫使城市工厂搬迁。当城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卖完后,就不顾先期订立合同的约束,开始进行第二轮的土地出让。只要地方政府能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不管是否侵权,也不管地上建筑的寿命几何。

  显然,要延长我国建筑的寿命,必须用法律制度扼住两双手,一双是建筑单位偷工减料、质量打折的手,另一双则是地方政府和官员随意改变城乡规划、反复拿土地赚钱的手。当务之急是,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建筑的最短寿命年限,提升其法律效力等级,加大对违法者的追责力度。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