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学勇
题记
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房主出价基础上加价4.3万元将房售出,被消费者抓个正着。日前,记者就这起购房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尽管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赚取房屋差价早有规定,但被投诉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仍直言不讳地表示,吃差价是行业潜规则。目前,当地房管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1.投诉
购房成交价高出
房主要价4.3万元
成都市市民曾女士向记者反映称,2009年11月初,她在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九舟磅礴公司)七分公司看中了一套面积约117平方米的二手房。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某联系,曾女士与自称是房主表弟的王某见了面。11月21日,曾女士在交了3万元定金后与房主的委托人李女士、成都九舟磅礴公司七分公司一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总价为61.8万元,曾女士向成都九舟磅礴公司七分公司支付中介费1.2万元。
同年12月9日,曾女士在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后从房主手中拿到了一份《房产出售委托协议》。该协议显示,就在其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前的11月18日,该房被房主以57.5万元的价格委托给成都呈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呈光公司)王某代售。房主的委托人李女士随后证实,王某非房主的表弟。
曾女士认为,上述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串通一气、引诱其在61.8万元的购房合同上签字,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她要求两家公司加倍返还差价。另外,两家中介公司还存在未经备案就违规经营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2.调查
中介称加价售房
是行业内潜规则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2005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成房市场〔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房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资质备案证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记者随后登录成都市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上述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均无相应的备案信息。
对房产中介机构加价售房、赚取差价的行为,相关部门早已出台规定加以禁止。2006年7月,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产等部门依法查处。成都市房管局的《通知》中也规定,“从事房地产居间经纪业务不得赚取房屋差价”。
2009年12月17日,成都九舟磅礴公司的肖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记者注: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的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该公司第七分公司对成都呈光公司及王某的加价行为不知情,不应对此事负责。
成都呈光公司负责人王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成都九舟磅礴公司第七分公司对其加价行为是明知的,事后他返给了该公司6000元的房屋差价,“如果不加价,两家公司一起来分1.2万元中介费,大家积极性都不高,我为配合成都九舟磅礴公司第七分公司工作才谎称是房主表弟的。”
王某坦言,两家甚至多家中介公司联手加价售房,是行业的潜规则,比如:A中介以55万元的价格谈妥一套房源后,随即以60万元的价格发单子(即把房源信息印成宣传单)给同行,如B中介以61万元价格将房售出,则5万元差价归A中介,1万元差价归B中介。王某称,他在曾女士的购房交易中实际获得的3万余元房屋差价,是房主给予他的劳动报酬,是正当收入。
3.提醒
买二手房看两证
考察中介可靠性
记者了解到,受多重因素影响,成都市二手房交易近来持续升温。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2月,成都市二手房日均成交量在270套左右。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元分析认为,如何有效防控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吃差价、囤房、变相哄抬房价,在当前背景下显得更为迫切。
就曾女士的纠纷,张学元表示,尽管成都呈光公司、成都九舟磅礴公司是分别向房东和买方收取劳动报酬、中介费的,但事实上这两笔钱均由买方承担,从成都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普遍只向买方收取一次中介费的这一交易习惯来看,两家公司重复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两家公司至少应返还买方其中一笔费用。此外,张学元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对中介费的收取次数、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该局2009年9月曾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两份文件。其中,前者再度明确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备案证书,同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目前,成都市房管局已对成都呈光公司、成都九舟磅礴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该局相关人士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选择房地产中介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其是否具备两证,即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