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95%以上的女性每天都会接触到不同用途的化妆品3-5种,而市场上琳琅满目、品类众多的化妆品尽管让消费者选择范围不断扩大,但也让其面临着各种困惑。厂家铺天盖地的宣传,此成分、彼因子,让消费者如坠云雾,无所适从;时而发生的化妆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在追求美的同时产生了忧虑。如何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选购和使用化妆品,提升化妆品安全消费意识,丰富化妆品安全消费知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报就化妆品标识混乱、虚假宣传、不良促销、质量问题等引发化妆品安全隐患的种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以揭示化妆品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帮助消费者正确、安全地选购、使用化妆品。
■本报记者 孟 刚
除螨、去痘、增白、抗皱……这些宣传疗效的字眼在化妆品标识上堂而皇之地存在,让许多爱美女性颇感疑惑;化妆品标签上的补水因子、活肤成分、植物精华……这些模糊性的成分标注更是让人无所适从。长期以来,化妆品标识混乱问题困扰着消费者,隐藏着种种安全隐患。不过,从10月1日起,延期一年执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化妆品标识混乱局面有望改观。
暗示疗效很普遍
近日,记者在北京一些化妆品市场走访发现,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包括许多国际知名品牌在内的美白、抗皱系列产品,普遍使用“祛除皱纹、排浊排毒、迅速起效”等宣传用语。某国外知名品牌的新产品宣传单上写着“即刻解除干燥等肌肤敏感现象”。甚至有些化妆品成分标注不详,却称添加了各种药物成分,如维生素、抗组织胺剂、收敛剂、刺激剂、中药等,宣称具有美白、去皱、去疤、减肥等功效,令消费者莫衷一是。
在北京某超市内,记者发现不少化妆品都以祛斑为疗效进行标注。如某品牌暗疮祛印霜的说明书里表示:“有效成分深入肌肤深层调节表皮微循环,平衡油脂分泌,帮助清除暗疮引起的印记。”并标有“实践证明,连续使用,暗疮印明显减淡,坚持使用,可彻底消除暗疮红印”等字样。而据报道,南昌市民姜先生曾经因为在南昌市八一大道某大型商场的超市里听从导购员的推荐而购买此品牌的暗疮祛印霜之后,使用时产生了相反效果,印痕反而加重,姜先生也因此投诉了这款产品。
而一些所谓的药妆产品,在鼓吹祛斑、祛痘、抗过敏等功效上更是花招多多。记者在北京航天桥附近的某药房内看到,进口和国产“药妆”一一摆在柜台前。记者拿起一款祛斑产品看到其说明书宣称,可以阻断黑色素生成,溶解色斑,从而达到祛除色斑的效果。当记者询问“药妆”的作用时,售货员介绍说,“药妆”并不是含有药物的化妆品,而是它们在制作程序和工序上和药品制作有一样严格的标准,因此“药妆”安全性高、效果也较其他普通化妆品明显。
业内人士王君竹总结了很多化妆品标识在宣传疗效方面的违规用语,以护肤类为例,主要有加强肌肤血液循环;延缓衰老,促进细胞生长;增强肌肤抵抗力;排毒;激活细胞分裂、再生(活化细胞);修护受损肌肤;预防和修复(老化细胞);淡疤、平疤、祛疤、祛斑;镇痛止痒、消炎抗过敏;养气补血、活血祛风;软化、镇定、促进伤口愈合等等功效。
“奇特名称”大忽悠
除了暗示宣传疗效,很多化妆品标识还存在成分标注模糊或完全没有标注以及采用“奇特名称”进行标注的问题。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化妆品用“挪威护肤神奇配方”、“天然保湿因子Urea”、“采用高科技纳米技术纯天然原料加工制成”等语焉不详的“奇特名称”说法来说明其产品的成分组成,令消费者如雾里看花。其实,所谓“天然保湿因子Urea”实际就是尿素;甘油换成英文名Glycerin后,变成“挪威护肤神奇配方”。
以洗发类用品为例,皂角去屑天然洗发植物洗发露包装上只强调了皂角的去屑作用,却没有清楚地列出洗发水中含有的各种成分。飘柔去屑洗发水包装上,只写着“特有配方中含有ZPT去屑水晶凝露及胶原蛋白组成”的字眼,对其他成分只字未提。同样情况出现在清扬去屑洗发露上,包装上只标注“维他矿物群”的成分的字眼,对其他成分也只字未提。
化妆品标识成分过于模糊或完全不加标注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问题。对于有着敏感皮肤的消费者来说,了解护肤品的成分尤为重要。在北京某单位上班的常先生就属于敏感肤质,在选择化妆品时非常小心,但是面对市场上大多没有标明成分的化妆品,他也只能无奈听从销售人员的推销和广告宣传。有一次,销售员告诉他,婴儿沐浴露比较温和,“应该不会过敏”,于是,他购买了一款没有标注成分的婴儿沐浴露,洗完后发现皮肤红肿发痒,“容易过敏的皮肤最害怕遇到成分不明的化妆品。化妆品应该列出具体成分,让消费者自行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常先生指出。
据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而且对于全成分标注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
标识使用不规范
除了功能和成分上的标识受到消费者关注外,化妆品标识还存在其他不少问题,消费者反映也比较强烈。
没有使用规范的中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显示,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各美容美发店。这些化妆品包装上只有英文、日文或者韩文,而没有中文或者中文标识不规范。
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如某地质监部门在当地某超市内发现一款防冻治裂护手霜上印制的标准号为:QB/T1857-93,而实际上该护手霜上的标准号很明显已经被废止了,正确的标准号应该是:QB/T1857-2004《雪花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标注在包装上。近日,北京王女士使用在去年夏天购买的某品牌美白防晒乳液后,发生了严重的过敏现象。王女士怀疑是用了过期的产品,但她拿着该化妆品却找不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事实上,按照消费习惯,顾客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往往只注意存储化妆品的容器。如果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和使用条件等事项未在容器上明确地标示出来,便容易造成顾客使用已经过期的化妆品,带来安全问题。
冒用生产批号进行虚假宣传。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显示,此类问题多发生在特殊用途化妆品上:普通化妆品无特妆批号却在扩大宣传其具备特殊功效,有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批准文号或冒用批准文号。
新规即将实施
针对目前化妆品标识存在的众多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阎世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标准的主要看点是实施全成分标注,而此规定将有效地规范化妆品成分标注混乱现象。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部分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其次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清楚化妆品内含有的成分,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等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按照新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前面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等。
《规定》除了对化妆品的名称作了相关规范外,还在标注方式、净含量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规定》是结合近年来化妆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以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