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国内消费 >> 正文

国内消费

成都:部分小区健身场所“缩水”
江苏消费网 (2009-08-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四川省成都市对小区配建健身场所问题有明确规定,一些新建小区开发商在这方面打折扣

■本报记者 张学勇

    健身设施是小区的重要配套设施之一,四川省成都市规定,建筑面积逾3万平方米的小区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且活动场所用地面积须达到相关标准。记者近期接到该市一些新建小区业主的投诉,称其所在小区的健身场所存在“缩水”现象。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位于成都市西三环路附近的锦溪小区由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长公司)开发,小区总建筑面积逾6万平方米,于今年4月下旬开始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开发商当初宣传并承诺小区内有健身场所,还有凉亭、凳子、健身器材等设施,经过我们多次交涉,凉亭、凳子现在有了,但并没有健身场所及设施。”7月5日,锦溪小区业主周先生告诉记者。记者随后来到该小区实地调查看到,除凉亭、凳子等设施外,该小区内确实没有健身场所。记者找到久长公司留守在小区内处理相关事务的两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她们均予以拒绝。

    在此期间,记者又陆续接到成都春秋名邸等新建小区的业主咨询电话,反映的同样是小区健身场地面积“缩水”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因分期开发原因,一期入住业主难以享受配建在二期开发楼盘内的健身设施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成都市对小区配建健身场所问题已有规定。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规定,新建小区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须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以成都市三环路附近一个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的新建小区为例,按旧标准,健身场地需配置200平方米,按新标准则需配置400平方米。

    按照以上规定,上述锦溪小区至少应配建200平方米的健身场地。锦溪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中是否含有健身场地呢?记者按成都市规划局办公室负责人熊某要求提供了书面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未接到答复。

    7月15日上午,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久长公司一傅姓负责人。据他介绍,经与业主代表多次沟通,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即该小区2栋1楼中配建一处100余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所,下一步再配建一定面积的户外健身场地。

    面对开发商未按标准配备健身场地及设施的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权?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提出建议,一方面,业主可向规划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使其敦促开发商按标准补建;另一方面,业主可向法院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