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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企业试营业期间不开发票涉嫌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09-08-0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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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陈文亮

●背景 ————————

    近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到一些试营业期间的饭店或餐馆就餐时,商家经常以试营业期间暂无发票为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济南市市民刘先生向山东省消协投诉称,前不久,他与两个朋友一起到该市东关大街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就餐,饭后结账索要发票时,服务员称:“我们饭店现在是试营业,还没有发票。我们可以给你开收据,等正式开业后,你可以来换发票。”这时,刘先生听到旁边有顾客小声议论说:“我在这儿吃过好几回了,始终没给过发票。试营业都快半年了,怎么还没发票啊!”由于有急事,刘先生等人只好拿了收据先行离开。

    据了解,试营业或刚开业的饭店或餐馆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现象,在济南市较为普遍。“店刚开张,还没有发票”,“试营业没有发票,可以赠饮料”……面对经营者这样的说法,不少消费者表示无奈。

●观点 ———————

    目前,这种以试营业为名不开发票的现象较多,无论是试营业还是打折、赠送等,都是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这不能作为其不开发票的理由。不开发票不仅是涉嫌偷逃税款,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商家只要是实现了销售就必须提供发票,否则就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者其他购货、服务凭证”。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税务部门经查属实,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应当现场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如果商家暂时不能提供发票,可以让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签上售出者的名字,消费者事后及时把发票取回。对于经营者拒不出具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或者向消协投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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