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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还有753分钟通话时间手机却被限制呼出
江苏消费网 (2009-05-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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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一消费者上午开通全球通商旅套餐业务,下午就遭遇通话限制。有关人士认为,该停机标准有不完善之处,建议采取按业务类型暂停通信服务的停机办法

■本报记者 张学勇 文/摄

题记

    欠费停机,不少预付话费手机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般都会默认这样的停机规定。近日,四川省一手机用户却对欠费停机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自己办理了全球通商旅套餐业务,该业务的通话时间还有753分钟,移动通信公司没有权利给用户停机。记者就此事进行调查,发现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在停机问题上的相关提法有自相矛盾之处。有关律师认为,该公司“账户金额≤0”这一停机标准不完善,建议采取分业务类型暂停通信服务的停机办法。

投诉

上午开通套餐业务下午就遭通话限制

    3月22日,成都市消费者丁先生委托家人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下属一营业厅办理了388元/月的全球通商旅套餐业务,并支付了共计200元的费用。按该公司的规定,该套餐用户每月可享受国内主叫1600分钟的通话服务,“每月15日之后入网的客户折半收取套餐费,套餐分钟数减半”。

    同月25日上午,身在天津市的丁先生收到家人寄来的手机卡并开始使用。让他不解的是,当日下午3时14分,他收到四川移动公司发来的短信通知:“您的电话已欠费,现已作呼出限制,将在24小时后完全停机,请尽快缴费。”丁先生随后登录该公司网站查询发现,截至被限制使用时,他手机的主叫通话共计约47分钟,远未达到其可享受的800分钟主叫通话分钟数。该公司工作人员就此解释称,这是因丁先生使用短信已导致通讯费总计达200.3元,因此其手机实际已欠费0.3元。

    同月27日,丁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了此事,认为四川移动公司因其短信费用超资而限制其通话功能的做法不妥当,“我选择这个套餐,主要目的是希望享受到更多的通话服务。短信部分超资,你可限制我的短信功能,为啥要限制我的通话功能呢?”为此,他要求该公司就停机一事作出合理解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事后,四川移动公司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称,就停机问题,该公司在客户入网时已通过业务受理单中的“温馨告知”向客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无法同意丁先生的要求。

调查

协议约定的停机条件与短信费无关


    不少预付费手机用户均遭遇过和丁先生相似的经历,那么,四川移动公司到底适用的是怎样的停机标准呢?该公司在回复中提到,“停机标准是以客户账户上是否有余额来作判定,并在客户停机前下发短信提醒客户缴费”。

    四川移动公司在业务受理单中是如何告知用户特别是套餐用户停机标准的?记者查到,在该公司统一制作的业务受理单的背后,确有如下“温馨告知”内容:“各套餐客户在扣除套餐费或套餐费之外的其余费用后,当账户金额≤0的情况下,即使当月套餐分钟数未用的情况下,手机都将不能进行通话、发送短消息等所有移动通信服务。”

    不过,记者随后调查发现,丁先生与该公司所签《入网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停机标准与上述停机标准不一致。该《入网服务协议》第6条第1款中约定:“当甲方(即丁先生)通话费超过预存话费或未在付费期内全额付费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作停机处理。”

    何为通话费?《入网服务协议》第1条第3款中提到,四川移动公司向丁先生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含本地、长途、漫游)、短信(含彩信)费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的费用”。由此可以看出,短信费没有被包含在通话费中。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就此谈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双方在《入网服务协议》中就停机标准有约定,那么这一约定的效力就应高于其他约定,因此在丁先生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四川移动公司的停机行为涉嫌违约。

建议

分类停机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4月29日下午,丁先生致电记者称,四川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已表示将给予其200元的费用补偿,并承诺一旦再出现因短信费超资而导致手机出现欠费停机情况,该公司将指定专人为其尽快恢复通话功能。尽管如此,丁先生仍认为,该公司在停机问题上应借鉴国外做法,对通话费、短信费、彩铃等增值业务费进行分类处理、分类停机,以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据了解,四川移动公司按业务类型分类计费已有多年,那么,在停机问题上为何至今没有采取按业务类型分别暂停某项通信功能的办法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四川移动公司成都分公司综合部人员张云川、四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人员孙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负责接待媒体的李军等人,截至发稿时,记者未得到答复。

    何佳林律师就此谈到,丁先生这样的套餐消费者可能更重视通话功能,而动感地带用户可能更重视短信功能,因此,对不同的套餐用户而言,四川移动公司所采用的“账户金额≤0”的这一停机标准有不完善之处。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该公司采取按业务类型暂停通信服务的停机办法。

    丁先生与四川移动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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