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者情况
姓 名 周晓东 电 话 028-806806**
地 址 成都市交大路蓝色空间 email qxsbzxd@163.com
投诉类别 家居房产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清江东路8号。
联 系 人 法定代表人:赵兵. 电 话 电话:028-87338810
投诉内容(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06年4月底,我从报纸上看到了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发布的“五一黄金周”期间推行特惠房的广告(附件一),便来到红泰翰城售楼部,问是否有底楼带花园的特惠房,售楼人员张雪接待了我,推荐了一套底楼带花园的房子,张雪取来户型图(附件二)带我到施工现场(当时花园还没有圈出来),她介绍说:该房花园的形状、大小与出门右侧相邻房屋花园差不多,只是房屋室内面积小一些和没有室内花园,承诺该花园的面积在28㎡以上(附件三),该房是公司在“五一”期间推出的特惠房,每天仅3套,信价比很高,房子很好卖,要尽快定下来,否则会被他人卖掉。我身上只有7000元现金,希望缓一下,张雪说必须先交一点现金才能确定下来,下次补齐也可以,并取来认购书填写。由于公司广告做得较好及楼盘较大,我认为公司肯定有诚信、有实力,不会欺骗客户,相信了售楼人员张雪的介绍,便在认购书上签了字(附件四),分两次交足定金2万元(附件五)。之后,我与我妻子又来过售楼部了解楼盘的周边情况,并与张小姐协商一致,同意我缓交首付款。7月份,张雪离开公司,电话通知我,今后与售楼部候小姐联系签订合同(附件三)。于是,我与候小姐电话约定8月24日签订合同。
8月24日上午,我与妻子带上相关证件和首付款准时来到售楼部,在合同条款即将签订完毕时,我问到花园的情况,候小姐说有一个正式的带花园的房屋平面布置图要附在合同后面(此时我才知道有一个正式的带花园的平面图),我要求看,候小姐说:“该图是保密的,要打了首付款才能看”,我很生气说:“我马上签合同了,还保什么密?”,在这种情况下,候小姐才上二楼把图纸(附件六)取下来,我一看懵了:花园为三角形,面积只有23㎡,这与交定金前张雪介绍的情况大不一样。我当时感觉被骗了,双方发生了争执,她又解释说:“实际上该房原来并没有设计花园,是后来加上去的,后来又进行了改动”,我听了更来气(这些情况我均不知道),售楼主管李磊急忙说:“由于情况不太清楚,今天就不忙签,等联系到原售人员张雪了解情况后再说”(有录音证据证明)。我便写了一封信(附件七)交给李主管,希望公司补救后履行合同。
8月30日,我来到售楼部,李主管说:张雪未联系上,并明确回答我提出的补救措施不予解决。我又写了封信(附件八),提出了要赔偿我4万元的新要求。李主管承诺要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我并未等来答复,却收到了被告于2006年9月17日寄来的《函》(附件十),我于10月3日回了信(附件十一)。10月4日,我来到售楼部,李主管的回答是:公司已研究决定按《函》的要求办,定金不退、房屋另行出售。于是我又写了一封信(附件十二),再一次表达了继续协商的愿望。
12月3日,我又来到售楼部协商,李主管的回答仍然是:定金不退、房屋另行出售,并说合同已经解除(有录音证据证明)。
鉴于上述事实,我只好于12月5日向电视台投诉,记者采访结束时,李主管说该房已经出售(此前一直未告诉我),我当时很吃惊!急忙找到温江区房管局查询,果然,公司竟以40多万元的高价将该房出售,较我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32.59万元多出售近8万元,公司唯利是图,严重损害了我的期待利益。
综上所述所述,公司有以下欺诈行为:
1、虚假广告,合同欺诈。首先是预设陷阱,虚假广告,公司故意隐瞒和虚假宣传的是早有预谋的,是通过五一期间广告:“大力真情回馈业主,特别推出心动价2398—2900元/㎡”,“每日推出3套2338/㎡特惠房”进行大势宣传,我误以为此特惠房是公司在五一期施以善举而搞的让利活动,而实际上并是公司将带有瑕疵的商品房(有录音证据证明:花园是后来加上去的,中途还调整过,被道路占用后为三角形,面积减少等情况)冠名“特惠房”所作的虚假广告,以此招引客户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卖高价钱的目的;其次是故意隐瞒,合同欺诈,在签订《商品房定购书》时,公司虚假宣传花园大小和形状,在前后两次签订合同时,都故意不出示带花园的正式平面图,其内心是害怕本人发现解花园瑕疵,隐瞒事实真像,目的是诱使原告签订合同,属合同欺诈。
2、故意隐瞒,价格欺诈。在广告上宣传特惠房的价格是2338元/㎡,公司也明知双方要签订的商品房为特惠房,但公司出示给我的价格却高于广告上宣传的特惠房价格,认购书上签订的价格为2587/㎡,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二)项:“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公司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两种价格,并以高价签订立合同,为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3、见利忘义,恶意违约。由于房屋好卖,房价上涨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公司违约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即便双倍返还定金依然是赚的,所以公司背信起义,利用《函》捏造虚假理由,故意设置只有3天的可刻时间,采取霸王行径单方将房屋出售第三人,属恶意违约。
4、公司与我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销售人员张雪只出示了一个户型图,未出示所订房屋的真实平面图,也未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的,还必须明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现有证据 录 音 证 据 清 单(共6页)
提交人(原告):周晓东。
案 号:(2007)温江民初字87号案。
1号录音(2006年8月30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候小姐对话录音):①原告对8月24日签订合同中的外墙使用权、保修条款进行质询。②候小姐承诺8月24日签订合同时说过,带花园图纸是保密的,要打了首付款才准看,原告生气后才出示带花园的正式平面图的这一事实。③候小姐说由于花园是送的,介绍时一般只说一个区间,该户型(e2b)底楼的私家花园调整过,调整的原因是其位置决定的。④候小姐承认8月24日李主管说过花园是后来加上去的事实。
主要证明:①原告是于2006年8月24日与被告洽谈签订合同的,被告是认可的,说明原告已履行了自已的义务。②候小姐说被告一般要等客户签了合同后,才能让客户看带花园的平面图。说明被告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③候小姐说销售人员在介绍花园时不会说准确数,只会说一个区间。此点与张雪在录音中的表述一致,说明被告在介绍花园时故意虚假宣传,被告有过错责任。④候小姐说原告预订的e2b户型都调整过,最后确定为23平方米,由于花园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开发商都是以户型图为主。说明被告随意更改花园大小而不通知对方,是一种欺诈行为。⑤候小姐承认8月24日李主管说过花园是后来加上去的事实。说明被告中途加上花园是为了卖高价钱,但由于位置的原因,硬加上去的花园是有瑕疵的,于是,在广告宣传和出卖时就冠名为特惠房,从而欺骗消费者。⑥原告问为什么被告未出示相关的文件,候小姐说这些都有,只是在楼上,如果客户有要求都可以看。说明被告既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即主动告知的义务,又违反了《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
2号录音(2006年8月30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李主管对话录音):①原告问李主管为什么8月24日未出示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文件,李主管说相关文件在楼上财务室。②李主管对原告8月24日提出的补救措施作否定性答复。③李主管承认8月24日说过等了解情况后改天签订合同。④原告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赔偿新要求,等后答复。⑤李主管叫原告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原告要求协商解决此事。
主要证明:①原告问李主管为何在签订合同那天,未出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李主管未作否定性答复,而是回避问题,说相关的文件都有,在楼上财务室,客户需要看可以看。这与录音证据1候小姐的回答一致,说明被告未履行主动告知的先合同义务。②李主管说通过了解,认为张雪告诉的是真实的情况,花园从销售到现在未变动过,这是李主管乱说的,因为一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李主管的话是不能采信的;二是2006年5月1日原告与张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当时的销售主管是刘旭东(在《商品房认购书》上有他的签字)而不是现在的李主管,所以李主管并不知情,故李主管的话是不可信的;三是候小姐证实李主管说过花园是加上去的(见录音证据1),李主管的话前后矛盾。③李主管承认原告是在2006年8月24日来签订合同,是李主管叫原告改天签订合同。④原告于2006年8月30专程到被告售楼部听取李主管的答复,但李主管对补救措施作否定性答复,原、被告双方仍未对争议达成任何协议。⑤李主管叫原告以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说明被告已拒绝协商,没有妥善解决争议的诚意,原告希望协商解决,不愿走诉讼的道路。
3号录音(2006年8月30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李主管的话录音):①原告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提出赔偿新要求,原件交李主管,复印件原告留存。②李主管拒绝打收条。③李主管承诺肯定会答复。
4号录音(2006年8月30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李主管的话录音):①原告要求李主管将8月24日未签完的合同复印一份交原告,被李主管拒绝;李主管和候小姐只同意给原告合同范本的复印件。②李主管认可原告于8月24日前来售楼部签订合同这一事实。
5号录音(2006年10月4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分别与客户服务部黄颖及销售部李主管对话录音):①黄颖承认已收到原告2006年10月3日转交向毅师傅(红泰翰城的司机)的回信。②黄颖、李主管回答原告,说已咨询过律师,被告已决定按《函》的要求办理。③原告要求被告如果将房子卖后履行通知义务,李主管说《函》已通知过了,不再另行通知。
主要证明:①被告已明确告诉原告按《函》办。②李主管不回答原告关于房屋是否出卖的相关情况,不给原告任何机会。
6号录音(2006年10月4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李主管对话录音):原告向李主管要纸和笔,写了一封信,再一次表达原告希望与被告重新约定时间商量解决问题的愿望。
7号录音(2006年11月21日,原告联系到被告原销售人员张雪,到她现在的工作地成都人和逸景a座6楼四川大臧旅游的办公室,与张雪的对话录音):①张雪说因为花园是送的,所以花园是大还是小以及形状都是次要的。②张雪承认该房为“五一”期间的特惠房。
主要证明:①张雪说花园是送的,实际圈成啥样就是啥样,最后花园的大小有差异是正常的。说明当时张雪虚假宣传花园的情况是真实的。②张雪知道原告是真心要购买的,此点和书证五具有关联性,原告多次到被告售楼部,从同路的其他客户得知,被告对许多客户都同意缓交首付款和缓签合同,原告也不例外,否则,被告是不会等到双方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后,才发解除催告《函》。③张雪承认2006年5月1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未出示花园图纸,未写入花园合同,因为花园是送的,这是被告不按规范操作的通常行为,被告负有过错责任,并非原告的责任。花园并非赠送,而是原告付出了金钱的代价。④从录音情况看张雪在为被告辩解。
8号录音(2006年12月3日,原告到红泰翰城售楼部与销售李主管对话录音):①原告要求李主管出具书面答复或处理意见,李主管说《函》已经答复了。②原告要求李主管指条路,约定时间协商解决此事,李主管明确回答原告事情已经解决,合同已解除了。
主要证明:①原告要求退定金,李主管说被告的《函》已经解决了。
1号录音、2号录音、4号录音、7号录音、8号录音证明:原告是于2006年8月24日到被告售楼部签订合同的,对此被告是同意和接受了的,说明新合同成立,原来《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已经延期和变更,原告履行了自已的义务。合同未签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出示带花园的正式平面图纸以及被告对花园虚假宣传引起的,争议产生后,是李主管说等情况了解后改天再签订合同,并非被告《函》所捏造的:“经我公司多次催告,至今您也未前往我公司售楼部,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书 证 清 单(共5页)
提交人(原告):周晓东。
案 号:(2007)温江民初字87号案。
证据一:被告在2006年4月27日宣传广告:“在红五月,红泰集团要大力回馈业主,特别推出最心动价格:2358—3560元/平方米,均价仅2680元/平方米,远不及温江均价,超性价比,无法抗拒。”
证据二:被告在2006年“五一”黄金周的广告:“即日起至5月7日期间定购者可获得房交会优惠政策价格:2398—2900元/平方米,每日推出3套2338元/平方米特惠房。购房者即送精美儒家名著一套。”
证据一、证据二主要是证明:被告的广告应理解为“五一”黄金周搞的让利活动。
证据三: 被告销售人员张雪在2006年5月1日送给原告的名片复印件1份。
证据四:被告销售人员张雪在2006年5有1日给原告出示的e2b型户型图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该图为户型图,并非双方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的6栋5单元1层1号房的正式平面布置图。②首付款约97959元。
证据五:被告销售人员张雪在2006年11月2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原告预订的是底楼带花园的房子。②约定的花园面积是28平方左右(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承诺是不少于28平方米,可能还要多约30平方左右)。③未出示正式的带花园平面布置图。④张雪7月份离开红泰时工作交接给销售人员候婷丽,电话通知原告与候小姐联系签订合同,证明被告是同意原告缓交首付款和缓签合同的,对其它客户也是这样操作的。
证据六: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5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张雪是签订合同的经手人。②合同价格为2588元/㎡③被告在格式合同中规定:“在买售人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出卖人所售商品房及相关文本情况后……”签订合同。④“同意优惠”的批示人叫刘旭东,为当时的销售主管。
证据七:被告于2006年5月2日和5月13日分别向原告出具的定金收据复印件各1份。
主要证明: 2万元定金是分两次完成,最后一次交付定金是2006年5月13日,对方已接受,说明《商品房定购书》已变更。
证据八: 被告销售人员张雪在2006年6月电话通知原告参加首界红泰翰城业主户外活动,原告及其团队获得第二名的证书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依照被告《函》捏告的内容,既然被告明知原告在5日内未签订合同,此时已经违约,却又通知原告参加首届业主户外活动并授予原告其团队在该活动中获取第二名的证书,据此推论,被告是同意原告缓交首付款和缓签正式合同的。
证据九:原告为2006年8月24日签订正式合同,准备的首付款银行存折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原告已为20006年8月24日签订正式合同准备现金82863.25元,加已交20000元定金,共准备资金102863.25元,大于首付款97959元。
证据十:原告在2006年8月24日到被告销售部签订合同,合同即将签订完毕时,被告出示的e2型一层平面图(带花园的正式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图纸上标注的花园为三角形。②花园面积只有23平方米左右。
证据十一:原告在2006年8月24日向被告销售李主管递交的“补救措施”信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原告提出了补救方案,实质上是希望被告整改后履行合同。
证据十二:在2006年8月30日,被告销售主管李磊拒绝原告于2006年8月24日递交的“补楼措施”请求后,又向李主管递交按定金罚赔偿4万元新要求信复印件1份。
证据十三: 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向原告寄出的《函》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被告捏造的解除催告依据是:“经我公司多次催告,至今你也未前往我公司售楼部,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符件。”其实质是否定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售楼部的客观事实,否定原、被告已对《商品房定购书》中约定时间进行了变更,否定原告于2006年8月24日前往被告售楼部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存在。②被告单方规定原告须在其撰稿之日起3日之内,即2006年9月30日前往被告售楼部,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否则定金不退,房屋另行出售。
证据十四:原告在成都居住地蓝色空间客房服务中心出具的原告于2006年10月2日收到被告《函》的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证据十五:原告收到被告《函》后,于2006年10月3日的回信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①原告在信中已明确告知被告,原告是于2006年8月24日到被告售楼部洽谈、签订合同的。②明确指出《函》中“多次催告,至今你也未前来我售楼部”是捏造。③对《函》中被告单方作出的原告须于9月30日前到被告售楼部签订合同及附件的要约,原告不予承诺和认可。④原告希望被告以诚信的态度解决争议,如一意孤行,原告相信法院自有公断。⑤希望被告给一个书面的答复。
证据十六:原告于2006年10月3日将《函》的回信交被告司机向毅,向毅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
证据十七:原告于2006年10月4日到被告售楼部,向销售李主管递交的希望与被告“重新约定时间商量解决问题”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
主要证明: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自从原告按双方变更后的时间,即2006年8月24日履行合同义务后,双方就再没有对此时间达成新的合意,仅有被告9月27日的来《函》,原告仍然有与被告对此时间重新商量解决的愿望,被告可以要约。
证据十八: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此证据主要证明被告将双方预订的房屋已出卖第三人。
证据十九:北京市法典航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此证据主要证明姚军民律师到温江区房管局调查原、被告双方预订的房屋出售情况。
证据提出交人: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投诉请求 对开发商"一房二卖"、商业欺诈的行为曝光
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复内容,原文如下:
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周晓东投诉事宜的回函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管理中心:
非常感谢,贵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周晓东先生的投诉材料转递于我公司。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我公司特就该投诉事宜,向贵中心作如下说明:
一、我公司始终恪守诚信原则,未有任何隐瞒、欺诈情形;周晓东先生的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2006年5月1日,周晓东先生在对拟定购房屋充分了解的情形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并交纳了定金。嗣后,周晓东先生在约定的5日有效期限内,未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及《商品房定购书》的约定,周晓东先生已构成违约,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我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
即如此,我公司仍恪守诚信原则,于2006年9月27日以《函》的形式,向周晓东先生发出新要约,邀其于2006年9月30日前,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遗憾的是,周晓东先生未在承诺期限内予以承诺,致该新要约失效。
于此,周晓东先生因其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承担法律责任,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依照约定,我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
二、周晓东先生投诉事宜,已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作出公正的裁判。
就投诉事宜,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以“(2007)温江民初字第87号案”受理了周晓东夫妇的起诉。该案已于2007年4月26日开庭审理,周晓东先生在庭审中,已充分表达了其诉求、理由。我公司期待且相信法院将会对此案作出公正的裁判。
鉴于此,烦请贵中心秉持一贯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审慎的态度,妥善处理周晓东先生的投诉,避免因周晓东先生的片面、激愤之词,对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乃至社会大众造成误导,对我公司名誉造成损害。
不甚感谢!
四川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 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处理状态: 回复未和解
本网投诉中心咨询电话: 028-8662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