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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江苏省消协发布2号消费警示
江苏消费网 (2009-03-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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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2008年江苏省消协组织受理的消费投诉统计情况及其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消费者投诉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安全问题成热点,据此,江苏省消协发布了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据了解,2008年全省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4623件,其中重大消费投诉案件87件,导致伤亡60人,造成财产损失276.6万元。投诉中,涉及食宿、文化娱乐类的投诉共有1589件,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3.26%,位居服务类投诉增幅之首。据分析,此类投诉不少问题都集中在宾馆、娱乐服务所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财物被盗、滑倒摔伤。

    记者注意到,在江苏省消协公布的2008年十件维权案例中,第一件即为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侵害的典型。2008年5月7日,盐城消费者宋某在市区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五楼自动手扶电梯出口与地面不平致使跌倒,当场休克,经医院诊断受伤严重,向商场提出赔偿要求无果,投诉至盐城市亭湖区消协。

    对此事件,商场承认在改造五楼家电营业大厅时,因费用问题未专门定制手扶电梯,而是将原用于一楼的一台电梯移至安装在五楼,因电梯超长,造成电梯出口平台与地面存在落差,但商场认为已作了坡面处理,符合行走安全标准。

    经消协在该商场五楼现场勘察,发现电梯出口的确高于五楼地面近60公分,虽然有钢板坡面,但没有防护设施,且未有警示提醒标志,是导致顾客摔伤的直接原因,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医院也证实宋某的伤情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多次反复协商,最终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7166.50元。

    针对此类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消费纠纷频繁发生,江苏省消协会发布了2009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超市、商场等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特别是在举行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时,更应注意事先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既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的重要保障。

    此外,涉及需要安装的商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安装责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为了确保家用电器等商品的安全使用,必须要由经营者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切不可自行随意进行安装或改动。对于消费者坚持要求自行安装的,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告知责任,建议签订安装协议书,防止失当安装。(孙林美)

链接:

曝光:2008年江苏消费维权十件案例

 

编辑: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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