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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2007年度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08-03-17) 来源:省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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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镇江工商局查处虚假标注产地服装案
    2007年1月15日,镇江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丹阳时代超级购物中心涉嫌销售虚假标注产地,欺诈消费者。接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内衣专柜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正在销售虚假标注“上海”产地的红豆男女暖棉内衣和凯越男女暖绒保暖内衣,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1月3日起,在购进 “无锡市南国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男妇暖棉内衣和浙江“金腾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凯越男女暖绒保暖内衣的降价商品标价签上全部标注产地为“上海”,并对外销售。
    丹阳时代超级购物中心在其销售的服装明码标价签和商品标价签上标注虚假产地作引人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镇江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镇江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协调退保4万元
    镇江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杨先生推出了一项新业务,称该公司存款年利可以达4.6%不交利息税,存一万元还给200元贴息。另外还有一项奖励措施,在该公司存款达三万元,奖励一台空调机,存款达6万元,奖励一台摄像机,存取自由,而且存款还送保险。于是,在他们指定的银行存了3万元,后来业务员说要拿空调还要存1万元,这样共存了4万元。今年元月13日,该保险公司送来了四份保单,让杨先生签收。2007年7月仔细查看,是养老保险,而且每年都要交,共10年,40万。杨先生全家人又气又急,认为保险公司不讲诚信,搞欺骗。于是找保险公司交涉,要求退款。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认为,合同生效不好退款,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杨先生申诉到市工商局12315,要求帮助维权。
    “12315”中心受理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认为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保险公司存在主要以下问题:1、保险代理人宣传误导成立。2、投保单上的签名除杨先生一份是亲自签名外,其它三份都是代签。3、“保险利益演示表”要求本人签字,也是由杨先生代签。由此,镇江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认为该份保险应视为无效合同,违反了保险法及代理合同的规定。经协调,1、保险公司上门对杨先生进行道歉慰问。2、全额退保4万元。3、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求对代理人加强教育和管理,确保客户利益。

                 案例三: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12315”中心积极维权
                            消费者烫发受伤终获赔偿
    2007年5月5日,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浦晓云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沿河中路韦民理发店烫发时,因烫发机器发生故障,对其人生造成伤害,要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亭湖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着手进行调查。
    经查:消费者浦女士于2006年9月23日晚,在盐城市沿河中路韦民理发店烫发,大约在晚上10点多钟,因烫发机器故障,发生了头发烧焦,头皮被火烧伤事件。事后,消费者先后在市一院、工学院烫伤门诊接受治疗,目前其头部中央大约有20平方厘米范围不长头发。后经医院认定:头皮烧伤创面深达三度。由此,消费者因精神、身体造成了终生无法弥补的伤害,要求韦民理发店一次性赔偿头皮毁容费5万元、误工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营养、交通、陪护等各项费用0.5万元,共计8.5万元。韦民理发店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太高,按照事故处理最多赔偿1万元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5月14日,经盐城市亭湖工商分局调解,最终韦民理发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浦女士各项费用人民币2.3万元,浦女士表示满意,一宗为期8个月的消费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四:徐州贾汪区工商局积极展开行政调解
                         消费者购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获赔偿
    2007年3月,消费者苏明忠购买彭杰开发公司贾汪文化名园住宅商品房一套,购房款132158元一次性交清,接房后发现内墙,室内地坪,顶部粉刷强度不够,砂浆脱落,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称,此房保修由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部门讲,已委托原施工单位来承办。形成一个互相推诿,都管都不管的局面,消费者多次找到开发商未果,于2007年8月投诉到贾汪区工商局。
    经查,消费者苏明忠投诉彭杰开发公司贾汪文化名园住宅商品房内墙,室内地坪,顶部粉刷强度不够,砂浆脱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第十条、第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07年11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000元。

                     案例五:无锡工商局北塘分局“12315”中心积极调解
                               食客意外受伤纠纷终解决
    2007年11月10日,无锡工商局北塘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消费者贺某家人申诉,称某(女,73岁)在凯旋门美食城就餐结束,在家人陪护下楼梯时因楼梯滑,意外摔倒,导致颅脑有裂缝、脑内积血,要求凯旋门美食城就消费者贺某在消费时受伤一事赔偿急救费、医疗费、护工费、伙食补助费、家属陪护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病人出院后可能出现的二次医疗费用、检查费、护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补偿费等。
    经查,消费者贺某在无锡市青石路凯旋门美食城用餐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因楼梯滑,意外摔倒,头破血流,当时昏迷。后经120急救车送贺某到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脱离危险。消费者在凯旋门美食城消费过程中意外受伤情况属实。
    在调查调解中,12315工作人员了解到,凯旋门美食城为保障食客安全,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食客安心险,该险种的主要内容是食客在商家消费时出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消费者提出的伤害赔偿数额较大,12315工作人员要求都邦保险公司及时派人与商家一起组成赔偿方参与调解。
    经12315调解,凯旋门美食城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裣费等费用共计42500元(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至于凯旋门美食城与都邦保险公司的出资金额,由其双方根据保险条款自行处理。贺某家人表示满意。

                 案例六:泰州开发区工商局努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007年7月,泰州开发区经检大队接到农民鲁某投诉,称其在2006年12月,花费多年的积蓄,用7万多元从经济开发区城南一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商用卡车,该车使用了不到一个多月的时间出现了12处问题,车子整天停在家里,每天损失约五六百元,多次找到经销商和售后服务站,维修人员仅上门维修了一次,但是车没有修好,后来,不再过问了。在申诉中,鲁某还指出其购买的卡车车架上竟然有两个车架识别号、车辆标牌与行使证内容不符,他怀疑该车是拼装车,坚决要求商家退货。
    受理鲁某申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通知该卡车经销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经销商无法解释车辆卡车车架上有两个车架识别号、车辆标牌与行使证内容不符的问题,又坚称该车不是拼装车,拒绝接受鲁某退货要求。为查明该车的真实来源,工作人员携带相关的申诉材料奔赴山东青岛进行调查取证,后查证,该车是山东青岛“解放”牌商用卡车厂家出品,经销商在销售该车时,按照鲁某的要求,将原先出厂的卡车回厂进行了改装,且鲁某购买的卡车属于该厂第一代产品。在拿到厂家的证明后,为维好权,工作人员经过与厂家沟通,厂家当场联系泰州“解放”牌卡车售后服务站,责成该站对鲁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上门服务,一切费用由厂家承担,直到鲁某满意为止。回来后,工作人员立即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对鲁某由于卡车无法运行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赔偿。鲁某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七:“登喜路”羊毛衫没羊毛
                      苏州市金阊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助维权
    07年12月8日,宋先生向金阊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于10月18日在石路上海成泰百货(苏州)店购买了13件“登喜路”羊毛衫, 总价2600元,这款羊毛衫由登喜路(杭州)有限公司出品,标注的成份为“羊绒20%,羊毛80%”。后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件 “羊毛衫”晴轮含量为60%,粘纤含量为40%,羊毛含量为零,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金阊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工作人员查证了宋先生带去的购物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确认了商家涉嫌欺诈的事实。
    经调解,石路上海成泰百货(苏州)店退还消费者2600元购货款,并加倍赔2600元。同时,承担检验费用、交通费各200元,共计赔偿5600元。

                        案例八:宿迁市沭阳工商局查处开发商
                        强迫拆迁安置户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案件
    2007年5月25日,沭阳县花园商住小区部分拆迁安置购房户向沭阳工商局举报,反映沭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迫购房户购买其指定品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请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接报后,沭阳工商局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沭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下半年在沭阳县沭城镇开发花园商住小区,2006年12月当事人与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分公司)销售人员黄某约定,由沭阳分公司提供并安装一批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在花园商住小区,由当事人向住户销售,双方并于2007年3月6日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当事人遂于2006年12月起在向花园商住小区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房屋时,以拆迁安置购房户如果不购买当事人销售、并已安装的价格为1550元/台的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则不向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住房的手段,胁迫花园商住小区拆迁安置购房户购买其销售的指定品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50台,销售款计人民币77500元。至案发时,仍有部分拆迁安置购房户因未向当事人交纳家用太阳能热水器购买款,当事人未向他们交付拆迁安置购买房。
    当事人在向花园商住小区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房屋时,以拆迁安置购房户如果不从当事人处购买已安装的指定品牌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则不向拆迁安置购房户交付住房的手段,胁迫花园商住小区拆迁安置购房户从当事人处购买其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之第(一)项“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汽车有缺陷,厂家全买单
                         南通市如皋工商局成功调解汽车质量申诉案
    2007年8月23日,南通市如皋工商局接到一宗汽车质量申诉,用户称其于2006年10份购买的沪产某品牌轿车一直按规定在指定维修站保养,07年8月16日突然发现变速挂档时挂不上五档,便开到特约维修站维修。维修人员确认必须更换变速箱。与厂家联系后,厂家同意更换但需用户承担一半费用。用户认为汽车是按规定保养,在汽车购买不到一年的时间变速箱出现故障一定是变速箱质量有问题,应该无偿更换而不应该由用户承担费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组织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核查维修记录和对该车维修人员仔细询问,发现汽车组装时缺少主轴油封,还存在刹车连杆漏装衬套等情况,该车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该局当即通知厂家来如皋协调解决此案。经过讲事实、摆依据,对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厂家最终同意全额赔偿用户3.36万元,用户表示满意。
    近年来,随着汽车大量走进家庭,关于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也在大幅增加。汽车是属于科技含量较高的精密机械,因此在绝大数汽车消费纠纷中,特别是针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问题和责任的鉴定、区分和评估都比较复杂。汽车消费的维权常识普及显得非常迫切。提醒广大汽车消费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保养记录,有关发票、收据等。本案中该用户按规定保养均有相关的记录,购车时间不满一年,最终厂家只能全额买单认赔。今后随着汽车三包新规《产品质量担保条例》的即将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案例十: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查处
                       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6年8月15日,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在对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海州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胡姬花”牌压榨一级花生油包装桶标签上标注:“不含胆固醇、转基因成分……”、“不含转基因成分”等内容。
    经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事人在商品标签上标注“不含转基因成分”等内容,给消费者传递了虚假信息,易引人误解为:1、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不安全;2、花生油有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之分。市场上流通的未注明“不含转基因成分”等字样的花生油是转基因花生油,或可能是转基因花生油;3、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中一定仍含有转基因成份;4、其他花生油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转基因花生,且未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商品标识上标注“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是一种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
    食用油中不含的成份有很多,当事人却只宣称其生产的花生油不含转基因成分,混淆了视听,引发、助长并利用了当前社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惧心理,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违背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初衷,使消费者知情权无法首先得到观念上的保障;同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了竞争优势,减少了其他花生油生产厂家产品的市场成交机会,构成对同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客观上也对我国生物基因工程的健康、快速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2、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一:常州工商局查处常州市浦南苏果超市
                             加盟连锁店销售违法黄酒案
    常州工商局执法人员2007年12月3日对常州市浦南苏果超市加盟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07年11月30日从常州市汇泰酒业有限公司购进500ML绍兴特黄24瓶、500ML1798上海老酒24瓶,在店中销售,两种商品货值金额合计363.56元。工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同时承认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至案发止已售出500ML绍兴特黄23瓶、500ML1798上海老酒23瓶,从中获利83.5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一瓶500ML绍兴特黄、一瓶500ML上海老酒;3、没收违法所得83.5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4、罚款人民币1090.68元整,上缴国库。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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