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罚款18万元,对当事人贾世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当事人张振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当事人范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苟世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13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
住 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东侧建隆大厦
总 经 理:刘 斌
当 事 人:张振宇
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1021XXXX
职 务: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总经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XXXX
当 事 人:苟世宏
身份证号码:62282719720122XXXX
职 务: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副总经理
住 所:甘肃省镇原县上肖乡杨城行政村老庄自然村XXXX
当 事 人:贾世有
身份证号码:62282119810209XXXX
职 务: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个人保险部经理
住 所:甘肃省庆城县南庄乡东塬村南庄自然村XXXX
当 事 人:范 伟
身份证号码:62282619841207XXXX
职 务: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银保部经理
住 所:甘肃省宁县新宁镇九龙路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张振宇、苟世宏、贾世有、范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公司通过会议费科目虚列费用,用于支付员工伙食补助;通过虚列银保绩效提奖,用于银行网点日常维护和经营,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
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个人保险部经理贾世有是对虚列会议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理张振宇是对虚列会议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公司银保部经理范伟是对虚列银保绩效提奖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苟世宏是对虚列银保绩效提奖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表、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当事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给予罚款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贾世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张振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范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苟世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