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存在编制虚假投保资料的违法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罚款16万元,对当事人张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14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
住 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东侧建隆大厦
总 经 理:刘 斌
当 事 人:张 威
身份证号码:62282619711228XXXX
职 务: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副总经理
住 所:甘肃省宁县春荣乡三曹村永村组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及张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编制虚假投保资料。
2017年,公司个人保单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电话的情况。
时任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副总经理张威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保单清单、相关保单资料复印件、当事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编制虚假投保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庆阳市中支给予罚款1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