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宜宾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营业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违法行为。宜宾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处5千元罚款,对当事人周大平警告并罚款1千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罚〔2018〕9号
当事人一: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营业部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附2号二层4、5号门市
当事人二:周大平
身份证号:510522195810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及周大平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违法行为。周大平时任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临时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社区佳乐广场营业部罚款5千元;
二、对周大平警告并罚款1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