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具体如下: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浸出物。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淋通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化性。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金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拉氧头孢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