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近年来,医闹事件隔三差五总会闹一出。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2013年仅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20%。近年,医闹事件数量虽有下降,但仍不可忽视。
层出不穷的医闹事件,从侧面反映出医疗纠纷的问题不容忽视。医护人员工作辛苦,作为患者,理应多些理解和体谅。很多时候,医闹事件责任并不在于医方,但是,有的也和医方不够谨慎有关,一个小过错,就可能带来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医疗诊治是一场生命攸关的问题,疏忽大意、治疗措施不力,给患者带来的就是灾难,以及其家人无尽的悲痛……对于医生和患者而言,我们需要的是多一些细心,多一点理解。
诊疗过错篇 生气吞钥匙 医院过错令他长期住院
2003年3月22日,陈某因家庭矛盾吞入钥匙两个、校徽一枚、圆珠笔帽一枚。次日,陈某至某医院急诊,手术后陈某腹腔感染、腹内脏器严重粘连,间歇住院对症治疗,迟迟未办理出院手续。陈某认为,第一次手术的操作者刘医生没有手术资质,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其长期住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对此,医院表示,患者术后切口感染、腹腔粘连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予积极治疗,符合规范。患者长期消化道功能障碍与多次手术及并发症有关,医方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者后期治疗及目前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首先,本案医方具备手术资质;其次,术前检查中,医院未请消化科会诊,以明确胃内是否有异物,医院在术前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再者,按常规,大肠内异物一般均能自行排出体外,医院在未对肠道进行相应准备的情况下,将升结肠异物逆行挤回空肠并切开取出,易造成感染,存在过错。陈某的状况与手术后肠粘连有关。而医院对手术前的准备、手术名称均不能清楚陈述,证据不够充分,故陈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8万余元。
延误治疗篇 被树砸伤 因医院耽误治疗丢了性命
2014年11月2日,仲某因在砍伐树木过程中,被树木砸伤,送至某医院医治,经过CT检查,医生考虑到脾脏破裂,但未能增强检查。其工友多次向医务人员反映,仲某感觉身体内疼痛,要求医生给予进一步检查治疗,但医生均告知没啥大事。之后,工友再次向医务人员反映仲某疼痛加剧,但医务人员仍然不予重视,仅仅挂水而已。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仲某错过救治最佳时间,最终死亡。
仲某去世后,其家人痛苦万分,认为医院未能及时观察治疗,致仲某死亡,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遂至法院。
庭审中,医院辩称,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仲某是否因为医院的延误而丢了性命?经医疗损害鉴定,患者因全身多发外伤急诊就诊时,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重视不足;医方急诊已诊断“脾破裂、失血性休克”,但无急诊抢救措施; 患者收住入院后,医方在有明确急诊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未及时行手术治疗,且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力;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系严重多发复合伤,外伤是死亡的基础因素。医方延误治疗时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
综上,鉴定部门给出的意见是: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列为主要因素。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据医疗损害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患者系严重多发复合伤,外伤是死亡的基础因素,结合患者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的死亡原因,综合以上因素,确定被告对其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8万余元。
■法官心声
关于医疗纠纷,一方面我们需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的,出现医疗意外事件理性面对、依法维权是任何公民的义务,同时,医护人员工作辛苦,我们要多点体谅。另一方面,假若医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理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医疗纠纷!大方面看来,改善医疗环境,促进医患和谐,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包括对医学科学的正确认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政府和社会的正确舆论引导、医护人员的医德建设、患者诉求机制的完善及加强医护人员与患者间的沟通与信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