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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辽宁沈阳 设医调委免费调解医疗事故纠纷
江苏消费网 (2015-07-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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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日前,《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据悉,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办法》,沈阳市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免费调解医疗事故纠纷,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责任赔偿。

  依据《办法》规定,沈阳市依法设立的医调委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沈阳市各区、县(市)也可以根据条件参照沈阳市医调委模式依法设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但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结果及司法效力。

  根据《办法》,为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缓解医患关系,沈阳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医疗机构参保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同时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办法》还规定,患方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除了可以依照《办法》申请由医调委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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