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胡先生在北京某药店购买“蚁力神”产品,服用后产生头晕症状,于是起诉药店索要10倍赔偿金。日前,此案经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胡先生诉称,其于2010年10月先后在北京某药店购买了“蚁力神”和相应保健食品,标示批准文号分别为卫食健字(1999)第055号和卫食健字(2000)第0896号,一共花了4190.75元。胡先生和家人服用该保健品后均产生了头晕症状,怀疑买到假药的胡先生立即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了查询,发现自己买的产品与网站上查到的不符。为此,胡先生于今年4月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进行了举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存有“蚁力神”产品。两个月后,该局书面告知胡先生:“经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9)第055号’对应的产品为‘圣泉脂必康胶囊’,申请人为贵州圣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卫生部未曾批准过批文号为卫食健字(2000)第0896号的保健食品。”
胡先生认为,被告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告北京某药店辩称:当日,原告到我店提出购买“蚁力神”,药店工作人员答复称本店无该产品出售,胡先生提出因为需要发票报销,请求本店工作人员到对面的保健品店内代为购买,现在原告又到法院起诉我方,明显具有恶意。
在庭审中,被告北京某药店承认在店内员工管理、发票开具等方面存在疏漏,经法院主持,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药店同意向胡先生退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两项共计2.25万元。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