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后,郭村镇多个部门介入调查。后经仔细核查,永和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为永和村委会主任,当事人乡村医生李春高和村委会签订私人承包合同,每年向村委会上缴承包款。李春高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时间为2004年6月26日,未通过江都市卫生局5年年审检验,于2009年6月起已经完全失效,李春高显然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但是李春高本人在永和村卫生室行医多年,一直没有间断。
江都市郭村镇政法委员会回复:事件的发生过程来函中附件“读者原文”(即前文第一段,编者注)中表述与事实相符。
事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协调处置工作班子,到村、入户做好疏导劝说工作。
5日上午,待事态逐步平静下来以后,我镇政法委即指派司法、信访、大调处中心负责人与死者家属代表进行对话,代表提出几条要求:①要求答复李春高是否涉嫌非法行医;②追究镇政府包庇村医的责任;③本人要求立案查处;④村委会利用65岁医生诊病是否合法等。
镇司法所所长臧小平当即向代表作了解释:1、李春高是否涉嫌非法行医不应由镇政府说了算,而应当由其主管部门防保所、市卫生局拿出准确意见;2、如果李春高涉嫌非法行医性质确定,将由死者法定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3、如果李春高非法行医性质不成立,镇政法部门将提供三种解决方案供双方选择,第一是双方提出申请,由镇大调处中心搭建调处平台,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组织调解,第二是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对结果不接受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是死者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调查
三岁男孩到底是怎么死的?当事医生是否属非法行医?就家属的种种疑问,记者作了进一步采访。
疑问一: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江都市卫生局一未具名的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医生李春高已经退休,其医生执业证书没有再注册,严格意义上,已不具备执业资格。但是其此前毕竟做过乡村医生,而且也拿过医生执业证书,具备行医的实际经验和水平,江都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请示后认定,李春高不构成非法行医。这位局长还谈到,考虑到乡村医生少的现实,一些像李春高这样的乡村医生还在村卫生室发挥余热,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卫生局没有再追究李春高的其他责任。
疑问二:
孩子死因是什么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三岁孩子的死亡?江都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就当事医生李春高用药情况来看(针对感冒发烧症状),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乡村医生水平毕竟不如正规医院医生。孩子毕竟只有三岁,可能存在有其他病情症状,医生诊断不清,也未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导致孩子死亡。至于具体死因,因为家属不愿做鉴定,目前不得而知。
疑问三:
18万赔偿由谁承担
家属由于处于极度悲伤中,没有就孩子死亡原因和细节作进一步追究。目前,此事在江都市卫生局介入下,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死者家属共获得18.6万元的赔偿。
此外记者还获悉一个细节:这18万多的赔偿,主要是由当事人李春高承担,还有部分是由相关部门支付的,至于具体的赔偿构成,记者询问了多个部门,均没有得到确切数字。
就投诉人提到的永和村卫生室由私人承包的质疑,郭村镇永和村村委会和江都市卫生局均予以否认。
疑问四:
谁该承担监管责任
其实,在一些地方乡村,因为财政投入不足,乡村卫生室存在医务人员不足、工资待遇不高等情况,像李春高这样的医生并非个案。
虽然此事经双方协调已经得到处理,但是其暴露的乡村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缺乏监管问题却值得反思。在采访中,江都市卫生局认为这起事件主要是当事人和村里管理的问题,而永和村村委会主任潘林军却认为,自己只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是“被法人”,村卫生室的监管主体应该是卫生部门。
那么,谁更应该对乡村卫生室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村委会和卫生部门对乡村卫生室都具有监管责任和义务。 但考虑到医疗的专业性,村卫生室更需要专业的监督,卫生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大些。对于这起意外,永和村和镇防保所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快报记者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