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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评论

在法治框架内推行食强险
江苏消费网 (2014-09-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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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食品安全成为关注度很高的社会问题,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做法,依法推行食强险很有必要,既能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又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

 

■尹卫国

 

据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草拟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与国家食药监总局沟通协调,拟以两部委名义联合印发(据9月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

 

与此同时,保监会力推食品安全责任险入法。业内专家认为,一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安险强制立法落地,这将成为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后,第二个进入法律层面的强制责任保险。

 

据报道,早在2009年我国就推出食品安全责任险,至今6年乏人问津,投保率不足1%,投保单位多为食品出口类企业,而餐饮企业极少。

 

据专家介绍,食安险囊括所有食品生产、供应及销售商,品种有30余款,如果餐饮业因餐馆过失,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50万元。这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条市场途径。但该险种为何遭冷遇不受企业待见?据分析,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上缴费率较高,企业无积极性。

 

笔者以为,食安险遇冷关键是属于“自选动作”,企业自愿投保,缺乏强制性,许多食品生产、供应商心存侥幸,认为不会出大事故,有点小失误,给消费者赔点钱了事,没必要将大把银子白送给保险公司。另一情形是,我国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企业破产,最终买单的是政府,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费用及经济赔偿多由政府支付,这也影响到企业的风险意识。

 

当下食品安全成为关注度很高的社会问题,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做法,依法推行食强险很有必要,既能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又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早就推行食强险,我国台湾地区把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专门写进了《食品卫生管理法》。

 

食安险要成食强险,须有法律依据。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广泛征求意见,笔者以为应尽快研究食强险入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且建议,食强险应本着公平、合理、适用、普惠原则,体现出4个方面的立法善意,第一,企业保费不能过高,现有食品安全险要求按照营业额1‰或赔偿金额的1%投保,企业要被“吃掉”不少利润,保险公司赚得过多,不尽合理,应适当降低。第二,食品保险涉及面超过车险,保险公司要简化消费者索赔的程序与手续。第三,要立法防止餐饮业通过涨价或乱收费把保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第四,要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调动其投保积极性。比如当投保周期一年结束后,企业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可适当返还部分保费,或降低第二年的保费率。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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