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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快报

山东三个“规范”治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江苏消费网 (2014-09-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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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尹训银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对儿童食品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教育部也下发通知,对秋季开学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确保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山东省出台三个“规范”举措,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

 

为进一步了解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2014年以来,山东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耕带领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处、餐饮监管处执法人员,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深入校园、深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调研,分别与学校领导、老师、学校周边食品店、学生家长进行座谈,求计问策。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立了“以专项治理整顿为抓手,以规范引导为重点,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切实保障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工作思路,确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到明年上半年,在山东省开展规范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三个“规范”治理行动。

 

首先,规范三类主体,全部纳入监管,从调研情况看,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是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主体,也是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点。采取“堵”、“禁”、取缔不是治本之策,更重要的是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促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因此,此次学校周边规范的主体是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3种经营主体。山东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

 

其次,规范时间表、任务量,示范创建先行,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9月至10月为示范阶段,在全面推进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食药监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城区分别规范3所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业户,各乡镇分别规范1所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业户。以此为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再次,规范标准,立足工作实际,制定5项标准,要求食品店、食品摊贩和餐饮店按照以下5项标准经营。

 

亮证经营。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必须持有由县(市、区)食药监部门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实名备案证、健康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监督。

 

安全承诺。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庄严承诺,有利于规范经营者自身行为,也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为加强行政指导,分别制定了《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引导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要求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留存单据。索证索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有利于保障食品来源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实现对食品的可追溯管理。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的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原料公示。食品摊贩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上如实登记,并与实名备案证一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厨房清洁。厨房清洁卫生,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山东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处调研员周海亮强调,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障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只有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才能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微观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期望社会各界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公益价值观、义利辨别力,一如既往地支持、关心、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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