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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安法能否让福喜长记性
江苏消费网 (2014-07-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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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姝含 本报记者 任震宇

 

7月27日,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关于福喜事件查处情况的汇报,并表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违法,都必须依法严惩。”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处于公示、听取社会意见期间,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律,能否有效震慑福喜以及其他不法食品企业,成为热议的焦点。

 

罚 天价罚单数额多大

 

在对福喜事件的关注中,处罚无疑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7月27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座谈会暨福喜劣质肉民事赔偿责任研讨会上,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表示:“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这些企业才敢在中国肆无忌惮地触犯法律。要想让它们记住教训,就必须提高违法成本。”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腐败变质、过期食品的企业,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虽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了10倍乃至20倍的罚款额度,但是其计算基础是货值金额。”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告诉记者:“所以能开出多高罚单,还得看执法部门最终查实的劣质产品的货值。”

 

孙颖认为,相比罚金,对于福喜这样的跨国企业,更具震慑力的应该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中都规定的,对于情节严重的涉案企业吊销许可证的相关条款。“这是最严厉的处罚,对福喜这样的跨国公司而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将不可估量”。

 

李伟民则提出,对采购福喜产品的餐饮企业也应该进行处罚,“这些企业都有义务对进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实际上也一直自称自己的检验把关严格。对福喜以及这些餐饮巨头来说,罚点钱可能不当回事,不如要求它们停业整顿,停业一天损失可能就有几千万元,整顿一周或者半个月,它们就能记住教训了”。

 

诉 如何举证确认赔偿额

 

除了行政处罚外,对福喜以及相关餐饮企业的民事赔偿诉讼也是一个关注焦点。因为相对于有限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的数额可能会高得多。“在此类事件中,消费者要通过法院起诉,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孙颖告诉记者:“消费者组织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为消费者争取到利益,也为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建设提供实践机会。”

 

从国外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多为“确认之诉”或“禁止之诉”,即只要求法院确认某种行为违法或禁止被告从事某种行为,而赔偿之诉较少,因为赔偿数额较难确定。“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律中依据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金的方式。”孙颖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提出,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民事索赔的举证责任,可以借鉴《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经营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规定“造成潜在损害的,按价款超过十倍、百倍以下赔偿。潜在损害显现后,按造成实际损害的一倍进行赔偿”。

 

查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福喜事件,源于上海福喜公司一位离职的员工向媒体报料。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何山认为,仅仅规定有权举报是不够的,应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一是要对举报人的举报给予答复,二是若举报属实,则将相关行政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孙颖表示,除了外部举报之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举报机制,这样能使企业内部尽快发现问题,尽快纠正。《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虽然也规定了企业要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但具体如何配备、配备多少却没有明确,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模配备的比例,同时规定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企业应尊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议,以便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惩 建议加入保底赔偿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孙颖告诉记者,《消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引入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额,实践证明,这对鼓励消费者维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应考虑加入保底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参照《消法》,设立有关精神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而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不仅可以要求财产保全,还可以要求行为保全,即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生产停止经营,以免危害扩大。据此,他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予以完善。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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