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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得退一赔十
江苏消费网 (2010-09-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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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一起因出售超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投诉纠纷案,在江都消协城东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江都市仙女镇消费者徐先生获得退一赔十。 

    三天前,家住城区东小区的徐先生到城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七袋面包干食品,净重300克/袋,单价2.5元/袋,总货款17.5元。买回去后,徐先生无意中查看了该食品的生产及保质日期,发现该面包干食品标签上写有生产日期2010年7月20日,保质期为2010年8月5日,明显是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徐先生很是气愤。于是,徐先生拿着购买该食品的小票向商家交涉要求赔偿,而商家解释是营业员大意了,没有及时清理,犯了低级错误,只同意作适当的补偿,没有答应徐先生的索赔要求。

    8月11日,徐先生在与商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着七袋面包干和购买面包干食品的商场小票,向江都市消协城东分会投诉,要求消协出面主持帮助调解。城东分会工作人员仔细查验消费者提供的相关物证依据后,当场受理了该起投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一次性付给徐先生购物款及赔偿金合计192.5元。(万广前)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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