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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宝应一市民专买“问题食品”屡屡获赔
江苏消费网 (2010-09-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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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已过期的包装食品,经商家略施小计之后,竟然在超市里登堂入室,照卖不误。商家做梦也没想到,自以为此举是天衣无缝,到头来却是欲盖弥彰,结果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6月23日下午,江苏省宝应县市民韩某又在县城一家超市揪出“问题食品”,获得200元赔偿。据悉,今年5月以来,韩某购买“问题食品”累计获得3000余元赔偿。

善意提醒遭拒——萌发专购“问题食品”念头

    韩某是宝应县城的一位普通市民。今年5月初,他在宝应一家超市购物,发现水果摊位正在销售的苹果已经腐烂变质,不能食用。他跑到销售人员面前,讲明变质食品的危害,建议将已经变质的苹果下架。没想到,这位销售人员对他的善意提醒不但置之不理,还对其恶语相伤,笑他是“太平洋警察——管得宽”。他一气之下,将这批总价款为13.8元的烂水果全部买下,然后将烂苹果拎到消协,要求商家作出其购买苹果总额的十倍赔偿并向其道歉。经消协调解,韩某如数拿到了商家的赔偿款,满意而归。首战告捷,他便萌发了专购“问题食品”索赔的念头。

练就“火眼金睛”——“问题食品”难藏身

    为了能够准确识别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韩某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特别感兴趣。逛超市,寻找“问题食品”成了他目前的业余爱好。因其专购“问题食品”索赔,宝应多家超市对其并不陌生。为防止有人购买“问题食品”索赔,宝应不少超市在强化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很大的改进。“说实话,现在买‘问题食品’没有以前容易了,很多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都草木皆兵了。”韩某深有感触。

    6月24日上午,他在宝应某超市购买袋装咸肉时,在包装袋的封口处发现“生产日期”为“2010年1月5日” 发现每个包装袋上的“保质期”处被人用白纸贴上了,顿生疑窦。他顺手剥开白纸粘贴处,发现“保质期:90天”。他据此推算,该食品“保质期”的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4月5日”。于是,他购买了4袋咸肉,总货款为39.78元。此后,他拿着购买的“问题食品”、购货凭证等来到宝应消协,以商家故意隐瞒食品保质期,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要求商家向其作十倍赔偿。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向韩某再三表示“下不为例”,并恳求其“从轻发落”。韩某自愿作出让步并与商家达成和解协议:商家给韩某购买的“问题食品”作退货处理,另赔偿韩某20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得以履行。

消协提醒——购买食品要“验明正身”

    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问题食品”,除承担消费者其他损失以外,应赔偿消费者购买食品总价款的10倍。近期,宝应县消费者协会在接待消费纠纷中发现,一些超市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专门在直接关系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做文章,从而引发了大量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一是食品“出生日期”随意写。一些超市或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采用英文标注生产日期,或提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或写生产日期见某处,但当仔细查看时却又不见其踪影,还有的则用分装日期、包装日期来代替生产日期。二是标签标注不规范,易引起误解。一些产品外观看起来不错,但实际上或只有产地无厂名厂址,或产品价格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地址与产品包装地址严重不符,或干脆在进口商品上只标注“某国出口”,而无厂名厂址以及国内代理商名称。三是故意隐瞒真实成分,蒙蔽消费者。一些不法经营者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在食品标签上注明“不含防腐剂的纯天然食品”,但检测发现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按照我国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正规的食品标签应注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质量等级以及产品标准号。因此,宝应消协提醒消费者,购物食品一定要认真查验食品包装的相关文字说明,确保食品安全。(赵银忠)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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