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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市场

教育培训 报名容易退费难
江苏消费网 (2013-07-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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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铭
暑期到来,培训市场火爆。部分学员因为个人原因无法上课,要求退费受阻,引发消费纠纷。近期,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连续接到多起涉及塑英教育、北大青鸟等社会培训机构的投诉,多数投诉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记者调查发现,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属于正常退费,培训机构的退费规则不清楚、不公平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未上课要求退费遭拒绝

  鲍小姐是西南某大学学生,去年寒假期间,她报名参加了成都塑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塑英教育公司)的今年暑假塑英双语精英集训营,并交纳了费用。暑假临近,鲍小姐却为难起来,因为学校要求暑假实习,时间上冲突了。为此她要求退款,却遭到塑英教育公司的拒绝。“我还没有上课,但是对方以协定中有不予退款的条款为由不退费。”6月27日,鲍小姐在给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的书面投诉中写道:“后多方查找资料,了解这样的协定属于无效,我可以要求退款,但对方还是不退。”
何小姐也在塑英教育公司遭遇退费难题。去年10月,何小姐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魅力演说俱乐部课程,但因学校要求去江苏实习无法参加,按规定延期到2013年。今年临近上课时,何小姐再次因为个人原因不能上课要求退费,并且表示愿意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违约金,但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延期后不能退费”。何小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申请过延期,但并没有上课,在开课前要求退费是合理的。
周先生投诉称,5月17日他到北大青鸟智谷中心报名学习JAVA软件工程师课程,先后交费3000元。报名后,该中心让他回家等一个星期,“说是账号和密码一个星期以后能下来”。周先生等了一星期后,因为有事要回江西,申请退款,该中心答复称不能退。“我一节课都没上,为什么不能退费?”周先生气愤地说。
通过协商和解,上述投诉均得到妥善处理。鲍小姐办理了延期培训手续;何小姐扣除了20%手续费和违约金后退费;周先生则办理了全额退款。

退费被设置“高门槛”

  记者分析多起投诉发现,导致退费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社会培训机构对学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设置了过高的门槛,显失公平而不被培训者接受,或者其退费规则含混不清,任由经营方随意解释,难以令人信服。
7月8日,记者就“因个人原因如何退费”的问题致电塑英教育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告诉记者,退费要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去年此两项合计为交费总额的40%,今年降为20%,但“20%的扣费比例在学员报名时说过,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
随后,王某给记者传真了一份空白协议。记者看到,在写有“最终解释权归塑英教育公司所有”字样的格式合同里,仅仅模糊地表述为:“开课前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需提前一周告知我方,将扣取相应比例的手续费和违约金”。不仅未明确扣取手续费和违约金比例,对于“特殊原因”也无明确界定。同时,该协议对开课前“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课程,仅约定了“延期”和“转让”两种解决方式,而且“申请延期或转让的,须提前15日告知我公司,否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王某告诉记者,高阶课程办理延期要交100元的延期费,而且“延期过后就不能退费”。记者发现,该协议中有诸多对学员的约束条款,规定“如违反上述约定,我公司将不做退费处理”。

学员退费并非无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兴起,北京、辽宁等地针对民办学校退费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减少了类似消费纠纷的发生。
7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了解到,目前四川省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办教育机构退费管理的规定,但也并非无法可依。2006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出台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进行了转发,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学员因故退学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条例》规定,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对受培训者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学员报名后未上课前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对培训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设置过高的退费门槛不合理。肖向荣提醒消费者,参加短期培训要考虑成熟,慎重决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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