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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9·24”传销案侦破审理纪实
江苏消费网 (2015-04-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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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项目”等听似高端大气上档次项目,实际上就是一种新型传销。近年来,已经不少人陷入其中。铜陵市40余名市民被铜陵县的汪某“忽悠”至贵州省兴义县“搞项目”,直到该骗局被揭穿才恍然大悟。

2012年9月22日,铜陵市警方接到受骗市民报案后,抽调精兵强将展开调查。专案组先后数十次奔赴贵州、广西、安徽等省十几个市县,耗时一年多,掌握了汪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大量证据。2013年12月9日,汪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5日,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铜陵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十人报案被骗传销

 

 

2012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李某、吴某等数十人来到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0年5月以来,被汪某等人以西部开发为名骗至贵州省兴义县进行考察、投资,后发现是传销骗局,但是已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领导高度重视,并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此案。铜陵市政法委牵头从公安、工商、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9.24传销案”专案组。由于案发地在贵州省,而且涉案人数众多,调查取证难度极大。专案组多次赶赴贵州贵阳市、兴义市、铜仁市、广西南宁市、安徽合肥市、池州市、枞阳县等三省十几个县市,行程数万公里,耗时一年多,终于查明了事实,掌握了汪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有力证据。2013年11月26日,铜陵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汪某进行网上追逃。当年12月9日,汪某被合肥警方抓获归案。

经查:2010年5月以来,汪某先期在贵州省兴义市加入了一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作为申购“连锁销售份额”的入门费,并以申购份额的多少和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晋升级别和获取返利的依据。汤某、曹某、许某先后加入该组织,共同推选汪某为他们的上线,四人先后游说、发展李某、马某等4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到2011年8月,参与该传销组织人员交纳资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1040工程”原是惊天骗局

 

 

办案民警王立龙说:“1040阳光工程”,一个被不法传销人员编织成“国家秘密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销售”或者“资本运作”,实则为传销。类似“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犯罪手段最早于1998年起源于广东佛山和广西来宾,2008年前后在广西北海市以“1040阳光工程”兴起,2010年又在贵州省兴义市泛滥。相较于以往传销,这种传销打扮成“高端”模式,宣称接受百姓自愿投资,投入36800元(有的交69800元),两至三年后便可获得1040万元的超高收益。为了发展下线,组织者常用“国家战略,受地方政府保护”的言论来蛊惑人心,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受骗者进行洗脑。这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蛊惑,让很多全国各地“成功人士”“优秀人才”(其中不乏离退休的干部)被掳获,反过来这些“成功人士”又成了组织者迷惑其他人群的有力证据:“那些非常精明的人,能力、水平在我之上,为什么会做这个事情?”于是,就像一颗迅速膨大的毒瘤,此种传销蔓延全国。“所谓的‘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并非传销组织所说的一本万利的好买卖,而是完全依靠新加入人员的资金进行利润的再分配,一旦金字塔式的资金链断裂,会产生几何级式的崩塌,引起一系列的治安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王立龙说。

据贵州兴义市警方介绍,被媒体曝光后,当地警方迅速行动,对该市的传销窝点进行清剿。发现仅仅兴义市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同组织传销人员就有将近10万人。

 

急功近利终陷囹圄

 

 

汪某,男,铜陵县人,1965年2月生。汪某禁不住他人蛊惑,受利益驱使,积极筹划并成为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操纵者,最终身陷囹圄。

2014年11月25日,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铜陵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汪某、汤某、曹某、许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后,共同推选汪某为其他三人上线。四人便开始在贵州兴义市租赁房屋,布置宣传,积极筹划并很快成为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操纵者。王某等人以经营项目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并且前景可观,利润丰厚,游说、发展李某等4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同时又以现场查看、实地考察投资项目为名招揽、引诱他人前往贵州省兴义市租住的传销窝点,并安排食宿,发放宣传资料、集中授课。参加者每人交纳36800元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当即可获得返利7000余元并且通过直接间接发展人员参加便可获得更多返利。至2011年8月,在汪某等人的策划、组织和引诱下,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形成了以汪某为高级经理,最高层级达6级的传销活动网络,参与传销人员缴纳资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铜新)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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