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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法院审结 “网上商城”传销案
江苏消费网 (2014-12-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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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是出售“网上商城”商品,实际是非法传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省清远中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谭某某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起,被告人谭某某以推销“网上商城”的商品为由,宣称加入的会员购买商品可以享受三折优惠,还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传销。具体手法是:先引诱他人提供身份证资料及手机号码登录“网上商城”注册会员,缴纳一定的会费用于购买产品,如480元成为普卡会员、2400元成银卡会员或4800元金卡会员。同时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可获得100元至500元的奖励,上线还可获得下线业绩的20.83%作为“提成”。

由于“网上商城”这块金字招牌,让许多街坊以为是正当的电子商务。后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通过完成“业绩”成为该传销组织核心人员。为发展更多会员,谭某某等5人组成“通和国际”团队,在清远市区繁华商业中心逢周一、周四推介“网上商城”盈利模式,并租售酒店、俱乐部对多名民众进行“洗脑”式培训。谭某某等人还开设多家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的实体店,介绍展示产品,引诱群众加入并进行一对一“洗脑”。至2013年8月28日,谭某某等5人在清远市已累计发展会员190多人,收取入会费10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等5被告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情节严重,故做出前述判决,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非法传销”特点是盈利与发展会员下线人数挂钩,在网购时代应警惕非法传销改头换面,切勿轻信“高额返利”“一夜暴富”的谎话。

(范贞)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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