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舒馨
以“推销商品”为名,发展下线,唐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终获刑。近日,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唐某、欧阳某、颜某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 1月至2013年10月,唐某、欧阳某、颜某等人在南宁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销售”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以头份3800元,之后从第二份开始,每份3300元的收款方式出售虚拟传销份额,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管理发展下线,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至案发前,该传销体系层级达三级以上,人数达30人以上。其中,欧阳某是体系的大总管,负责组织召开“经理会议”、收取传销人员违反纪律所缴纳的罚款等工作;唐某是体系的配合总管,负责管理体系内的下线人员生活、作息时间等纪律;颜某是体系的经晨总管,负责体系人员上午的上课工作。
法院认为,该组织层级超过三级,参加人员超过30人,唐某、欧阳某、颜某3人的行为均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罪名成立。3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组织、领导的作用,均为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时予以区别。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等条款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欧阳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颜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