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树生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一张小小的异联卡,却需要2000元才能购买,而这张卡的用处,却只是作为加入会员的条件和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对杨某利用异联卡进行传销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揭示出了一个依靠异联卡撑起的传销网络。
靠发展下线会员作为计酬依据,这难道是传销?2011年8月,深感疑惑的群众就异联卡销售一事向江苏省大丰市工商局举报。大丰市工商局随即对杨某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2011年3月,杨某与施某(另案处理)合谋,成立了大丰市磐锐电子产品销售部,以销售异联卡为名发展会员。杨某要求参与人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一张异联卡作为成为会员的条件,取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作为计酬依据。通过该模式,杨某先后诱骗多人参加传销活动,并采用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传销网络体系。杨某通过组织、领导该传销活动从中获取利益。截至工商部门调查时止,短短半年间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23人,层级达9层,非法获利1.968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大丰市工商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29日,杨某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月28日,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上,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犯罪有证据和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其罪行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据此,大丰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