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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199”传销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结
江苏消费网 (2011-05-16)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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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幸福199”传销案。程某等9名中老年人一字排开站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他们均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年龄最大者62岁。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某等9人打着全国助老委的旗号,以兴办“幸福199工程”进行传销,吸引万余名中老年人加盟,骗取会费280万元。

  9名被告人均为中老年人,大部分为退休人员。52岁的程某是本次传销案的第一被告人。检方指控,程某自称认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下设的某基金会副秘书长,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他以该基金会名义筹划建立老年用品连锁超市。程某称,“幸福199”项目由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支持,而在去年10月,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已发表声明,称与该项目无关。“‘幸福199工程’是一场骗局。”全国助老产业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程某作为发起人,伙同被告人于某、白某等人以开展“幸福199工程”项目为名,要求入会者交纳280元会费成为会员,会员每发展一人可获得提成20元,以发展10人为一层,最高至第六层,可得到2000万元提成。程某还对加入者谎称,会员可以到指定医院、养生会馆、超市享受医疗、体检、旅游、健身、购物等多项优惠。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程某等9人以“北京联洲科工贸集团”名义开展该活动;2009年9月至12月,在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福臻家园底商,以北京幸福久久超市名义继续开展该活动。至该组织被查处时,已招收会员1万余名,收取会费达280万元,会费收入均由被告人程某支配。从2008年11月到2010年年底,“幸福199”项目已在北京、辽宁、江苏、新疆等多个省区市招聘了驻地负责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等9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入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处罚。另外8名被告人,在进入传销组织后,明知程某宣传中允诺的各种福利难以兑现,却在其鼓吹下,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因此不能排除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到3年不等,并分别被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金。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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