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生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案例 1:销售人员私自激活致使手机过保
消费者涅女士前不久向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她于2015年8月11日在市区一家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金立E3t手机,价格为999元。使用几天后,发现手机无法充电。
涅女士来到金立手机镇江市售后服务站,将手机的故障告诉维修工作人员,维修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后,告诉涅女士,她所购买手机的电子保卡已经在2013年11月注册了,也是就说,涅女士的手机已经过了“三包”有效期限,无法享受免费维修。听到这样的说法,涅女士怀疑卖场销售给她的是二手手机,要求退货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卖场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涅女士购买的手机确实是新机,只是手机的电子保卡被促销人员于2013年11月提前上报注册了,影响了消费者理应享受的“三包”权益。卖场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同意了涅女士的退货请求,并向涅女士作出道歉。
金立手机镇江售后服务站严姓工程师说,涅女士的手机电子保卡提前被注册,是因为现在卖场的手机促销人员每个月都有一定的销售任务,有些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就会弄虚作假,提前将电子保卡注册。一旦电子保卡被注册,手机生产厂家就会认为该手机被销售了,这样就不会影响销售人员的工资收入。
案例 2:卖场购机二次销售影响“三包”权益
消费者马先生近日向镇江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他于2015年7月在镇江国贸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花费130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3手机。近期手机出现故障,送到镇江市小米售后服务部维修,维修工作人员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马先生的手机“三包”期只到2015年9月,所以不能进行免费维修。
明明才买了几个月的手机,怎么会过了“三包”期呢?卖场的负责人告诉马先生,这部手机是该店于2014年9月从小米公司官方网站购进的,2015年7月销售给马先生。如果镇江市小米售后服务部不负责免费维修,店里可以负责保修一年,至2016年7月。马先生对卖场的处理意见不满意,他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小米手机,应该享受小米的官方服务。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团律师、市消协法律顾问陈红坚认为,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同时该《规定》的第五条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现在虽然小米官方维修部拒绝免费维修,但销售商承诺一年的“三包”责任,也是可以的。
点评
电子保卡是时代发展趋势下的新型产物,在电子保卡出现以前,很多家电、电子产品都有保卡,但是传统保卡回收率不到5%,形同虚设,消费者报修也很麻烦,担心挨宰受骗,所以售后服务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现在有了这种电子保卡,既可以解决厂家服务成本问题,也可以解决消费者维修报修难问题。
购买了有电子保卡功能手机的用户,除了填写和注册纸质保卡之外,还需要注册电子保卡。通过电子保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快速准确地被发送到厂家的销售和售后系统,以便享受到更为便捷的服务。注册电子保卡通常以短信形式进行,该信息以一条普通短信的形式发送,费用以当地运营商资费为准。
业内人士认为,手机在 “三包”期内,厂家售后服务点却拒绝承担“三包”责任,除了电子保卡被提前注册之外,还可能有其他3个原因:一是串号被“水货”手机套号;二是经销商造假,提前向客服中心登记了售出资料;三是经销商私下偷换了手机的主板。刚买的手机在客服中心被查证“超保修期”情况,这样的手机很可能有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追究原因。如果商家无法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话,则要承担“三包”责任。
镇江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手机的“三包”有效期应该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无论手机电子保卡是何时注册的,手机的“三包”期都应该以商家出具的发票时间为准。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票底联或者发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手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 “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时下网购手机日益火爆,而目前网购手机时基本上处于“售送分离”的状态,因恶劣天气或者节日促销爆仓、商家不及时发货等原因易出现配送延误,消费者在拿到发票时,一定要核对开票日期。如果开票期与收货日期之间有时间差,建议消费者付款时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三包’期自收货之日起计算”,一旦手机出现故障,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