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王雅辉 记者刘传江)苹果手机应在出售时才能激活,“三包”也是从这时开始计算,然而,黑龙江省密山市消费者郭先生新购买的iPhone5s手机,激活时间却提前了一个月。工商部门认定,该手机非新机,经营者应无条件退货。
2014年8月16日,密山市消费者郭先生在当地一家数码商店购买了一部iPhone5s手机,价格是4700元。使用时无意中发现,手机激活时间并不是购买日,整整提前了一个月。“在我购买之前,手机肯定曾经出售过,否则激活时间不可能提前,商家卖给我的是一部旧手机”。郭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被告知手机外壳有磨损无法退货。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到鸡西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接诉后,鸡西市工商局将此投诉案件迅速转至密山市工商局。经调查,该部iPhone5s手机购买时间是今年8月16,激活日期却是今年7月16日,“三包”期也是从今年7月16日开始的。激活日期并不是购买当日,可判断该手机非新机。
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退款4700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