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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武汉判决首例“退一赔三” 买假手机获赔3倍
江苏消费网 (2014-10-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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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采平

  湖北省武汉市消费者李先生在武汉市南极电脑广场通讯城鑫南极公司卖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3手机,上网查对验证码发现竟是假货。与卖场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手机卖场鑫南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3倍赔偿损失。日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消法》判令手机卖场除退还消费者1500元货款外,另赔偿4500元。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后,武汉市出现的首例“退一赔三”判例。

买到假手机

  今年6月27日,李先生到武汉市南极电脑广场通讯城选购手机,在鑫南极公司手机卖场看中一部小米3手机,售价1500元。李先生说:“买的时候,卖场销售人员一再说是原装正品行货,能在官网验证辨识码,还可开具正规发票并送赠品。”
  但当李先生交完钱后,卖场销售人员变了卦,说暂时不能开发票,网络有故障也不能现场上网查验手机IMEI串码。最后,卖场给李先生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面既没有公章也没有姓名电话。李先生回去后,细看手机,发现摄像头与别人的小米手机相比有些差异。为稳妥起见,李先生上网验证,谁知输入辨识码发现该码不存在——手机是假的。
  第二天,李先生找到小米手机专卖店再一次验证,经专卖店鉴定确系高仿品。李先生拿着手机去找鑫南极公司卖场退换,还特意偷偷拍摄了交涉过程以留取证据。卖场见李先生拿出了专卖店的鉴定书,承认确系高仿货,但告诉李先生要换正品得另外加钱。李先生气愤地拒绝了。
  7月初,李先生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卖场鑫南极公司退还购机款并3倍赔偿。

法院判“退一赔三”

  被告鑫南极公司在法庭上获悉,消费者李先生在买手机时“留了一手”,在购买的过程中偷偷进行了录音录像。鑫南极公司认为,李先生明知道小米3手机售价不止1500元,属于“知假买假”;购买时就偷录偷拍,在发生争议后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直接诉至法院是“动机不纯”。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并非真正的小米3手机,但其外包装和手机外壳均仿冒小米3手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李先生要求被告鑫南极公司退还购机款1500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4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李先生的偷拍偷录行为,系购买时保留证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鑫南极公司无证据证明消费者李先生动机不纯不劳而获。据此,法院作出返还购机款1500元并支付赔偿金4500元的一审判决。

判例意义深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唐革新告诉记者,此案若是放在今年3月前,按照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退还购机损失外只能得到原价赔偿,即双倍赔偿。今年3月,修订后的《消法》将商家卖假货的赔偿标准提高到了3倍,而且规定3倍之后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
  唐革新进一步解释称,这个赔偿标准针对的是所有购买商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此判例意义深远。今年3月实施的修订后的《消法》,将过去“退一赔一”变成了“退一赔三”。此外,同期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希望支持知假买假能扩展到所有消费领域,让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

相关法条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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