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从2G技术到3G技术,再到4G,移动通信技术在不断进步。但对于部分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3G、4G套餐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前进容易,回头再想用3G、2G服务却颇为困难。法律专家指出,运营商在转换不同技术服务上设置障碍,涉嫌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G转2G“回头”难
2013年9月,记者在北京石榴园联通营业厅为原先使用的一个手机号新申请了中国联通的沃·3G套餐,从2G网升级到3G网服务,合约期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按照协议,记者在合约期内不能变更、撤销该服务套餐。
在使用了近一年后,由于同时使用两部3G手机,记者打算将其中一部手机的联通沃·3G套餐取消,换用偏重语音服务价格也更加便宜的2G套餐。但记者这一看上去很简单的需求,要实现却是一波三折,颇为困难。
“对不起,2G的手机号升级到3G网以后,就无法再改回到2G网了。”9月24日,在中国传媒大学联通营业厅,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手机服务“无法回头”,因为后台系统不支持。
事实是否如此?第二天,记者致电10010咨询,工作人员表示,3G转回2G不存在障碍。随后,记者接到中国传媒大学联通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致歉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代理营业厅,确实无法将3G服务转回2G服务,可能联通直营的营业厅有这个权限。
9月25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金融街中国联通总部楼下的直营营业厅,提出合约到期后,要求将3G网服务转回2G网服务。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没有问题,但到具体操作时,问题又出现了。“对不起,您的合约还没有到期,所以无法操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签订的合约到期时间是9月30日,因此在合约到期前无法更改成其他套餐。“我不是要在合约期内更改套餐,而是想在合约到期后办理使用其他套餐,就是在合同快到期时,签订下一阶段的新合同,这也不行吗?”对于记者的这一质疑,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其使用的后台系统无法进行这样的操作。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您只能在合约到期后再来办理,也就是说,9月30日合约到期,您可以在10月份来办理新套餐,11月份开始使用新套餐。由于原合约默认是到期后自动续期,所以10月份还是会按照原来的3G网套餐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4G“降级”路不通
别看“回头”很麻烦,但要想“变道”甚至“升级”却很容易。北京金融街中国联通直营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沃·3G套餐一共有A、B、C三种,如果不愿再使用原先的套餐,在合约到期后可以改成其他套餐,在合约还未到期时就可以操作。“因为这些是同一档次的套餐,所以可以平滑过渡。”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如果想把3G网服务升级为4G网服务,是否可以在合约期内进行更改呢?记者致电10010,客服人员给出的答案是:“完全没有问题。您在原合约期内可以办理升级4G网套餐的手续,等原先的合约到期结束,新的4G套餐就自动接上了。”
“为什么同样是在合约期内办理新的套餐,3G要降回2G做不到,要升4G却没障碍?”对于记者这一问题,客服人员表示,“我们操作的后台系统就是这样设定的,我也没办法”。
不过,4G服务升上去容易,要降下来则更难,甚至可以说是“此路不通”。在中国联通总部营业厅里,记者看到一张《4G业务温馨提示》,其中一条规定:“2G/3G老用户转为4G业务后,无法转回2G/3G套餐。”对这一规定,营业厅一位姓王的值班经理告诉记者,老用户升4G不用换号,只要使用的是支持4G制式的手机就可以。至于为什么无法转回2G/3G套餐,王经理表示:“上级部门的规定就是这样,后台操作也不支持更改。可能是因为4G是一种新技术,网点也还在铺开,要改回2G/3G在技术上有困难吧。”
其他开展4G业务的运营商是否也是如此呢?记者致电中国移动10086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不想再用4G服务,可以转为3G或者2G套餐服务,这种转换不存在障碍。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有的消费者原来用的套餐可能是很久以前办理的,如果该套餐已经不再销售,此时消费者使用4G套餐后又放弃,将无法再用当年购买的那个套餐服务,但可以选用其他的3G或2G套餐服务。
10086的客服人员解释说:“当年你买的那个套餐服务,在你购买了新的4G套餐服务后,就被你放弃了。如果你不想用4G了,由于货架上已经没有原先那个套餐产品销售,你只能购买其他的2G或者3G套餐服务。”
中国电信10000的客服人员表示,并非所有电信2G/3G用户都可以升级4G,可以升级为4G网络的用户若想“回头”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所用套餐还是原来办理的2G/3G套餐,只是开通4G功能,那么要转回去只需要关闭此功能即可,还可以使用原来的2G/3G网络服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办理了新的4G套餐,那么就不能再转回去了。至于原因,客服人员表示:“集团就是这么规定的。”
运营商涉嫌侵权
对于运营商在消费者转换通信网络上设置障碍的行为,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运营商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张韬表示,《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中,包括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就是说,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消费者不能选择某种服务。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强制规定手机服务升为4G后就不能再选择3G、2G网络服务,属于强制消费行为。
至于联通规定3G套餐合同期满后才能办理2G套餐服务,导致消费者必须多承担一个月的3G套餐费用,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所谓的“后台不支持操作”理由,符合“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义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张韬表示,消费者可以检查自己与通信运营商签订3G套餐服务时的合同单,如果合同单上有相关条款,则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予以撤销;如果没有这一条款,则属于运营商合同违约,运营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