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硕
最近几年,个人信息遭贩卖、广告推销短信屡禁不止,一直为消费者深恶痛绝。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对商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和随意发布广告短信进行了规范。然而,新《消法》实施已有数月,消费者普遍反映,垃圾短信并没有得到遏制。新《消法》有关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为何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是否应该出台配套细则,让法条有效落实?法律专家有何建议?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形势仍严峻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然而,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鲜有商家在发送商业信息前征求自己的意见,甚至银行、百货公司等一些消费者心目中的“正规”企业也是想发就发,毫不顾忌。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5月19日发布的《2014年一季度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虽然垃圾短信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呈现下降趋势,但依旧是困扰消费者的大麻烦,其中广告推销在垃圾短信之中占比最高,达到63.6%。在用户收到的骚扰电话中,“响一声”电话以36.0%的比例位居首位,广告推销及房产中介分列二三位。
6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称,400电话,一度被消费者认为是企业信誉和实力的象征。现在,不少400号码却成为手机用户避之不及的推销、骚扰甚至诈骗电话。据报道,除了推销产品服务,还有人利用400电话进行诈骗,伪装成正规企业,以“特价机票”、“电信欠费”、“购车退税”、“网络中奖”、“手机中奖”、“银行卡消费”等为幌子,骗财牟利。
垃圾信息屡禁不止,不仅影响日常通信工具使用,让消费者不堪其扰,更折射出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深层次问题。“刚开始看房打算买房,诸多楼盘的推销信息就接二连三发了过来;刚买完车,相关配套商品广告信息蜂拥而至。消费过程中,我们向商家透露个人信息不可避免,但现在是一家知便天下知,各种推销信息和电话纷至沓来,这真的很令人气愤也让人感到害怕。”北京市消费者郝女士对记者如是说。
法条难落实
新《消法》已实施数月,为何广告信息满天飞的状况并未得到改善?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较难以落实,主要原因在于新《消法》没有对如何保护、什么情况下商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消费者在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后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获得保护和赔偿。消费者维权一方面要尽到举证义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还要付出较高的时间、金钱成本。因此,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与此同时,新《消法》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对商家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主动查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款就变得比较空洞,广告信息满天飞的现象也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消费者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和广告信息,维权操作性较难是商家肆无忌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首先,有些发布广告信息的电话号码是虚拟的,消费者很难获悉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住所。其次,消费过程中,登记信息及流转的环节较多,消费者难以找到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第三,消费者很难证明个人信息泄露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刘俊海解释说:“有的消费者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接到诈骗信息并造成财产损失,这是可以证明的具体损失,有的消费者没有金钱损失,却因不堪其扰、担惊受怕产生精神痛苦,但现在对于新《消法》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有较大的争议,因此,消费者的损失很难确定。”
责任要细化
孟勤国认为,新《消法》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我建议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应包括两大内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只要商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就要证明自己的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否则便可判定其构成侵权。二是应规定监管部门有职责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商家和个人。这样一来,消费者在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和垃圾短信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由监管部门对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孟勤国说。
刘俊海则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主张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关于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刘俊海解释说:“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违法行为,而侵犯个人隐私权也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以,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应该保护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消费者,即每当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一次,或者商家发布一次垃圾短信就应该给消费者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另外,还可以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有其他财产损失,如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诈骗并被骗,则所有涉及采集、贩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人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使用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