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鑫 本报记者 孟刚
苹果手机还未到消费者手中就已经被激活,消费者向销售商和苹果公司讨说法却被“踢皮球”。北京的张女士前不久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近日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之下,张女士终于为这部烦心的手机办理了退货手续。
2013年9月19日,张女士在位于北京通州区新华大街的一家中国电信合作营业厅购买了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后来,她发现手机总是出现没有信号的情况,既打不了电话也上不了网,给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女士拿着手机到苹果售后服务部进行维修,却被告知手机曾于2013年8月25日被激活,激活日期和发票日期不一致,提示张女士予以留意。手机虽然修好了,但这件事却成了张女士的一块心病,总怀疑自己买到了翻新机。
随后,张女士找到了销售商。销售商表示其销售的全部苹果手机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而且当初张女士购买手机时也对手机外包装进行了检查,没有提出外包装破损的情况;所以销售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请张女士与苹果手机厂家进行交涉。
张女士又找到苹果手机客服,对方答复手机只有购买之后才能被激活,绝对不会出现未销售就被激活的情况,请张女士找销售商了解情况。
在前后几次找到销售商和苹果客服进行交涉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将电话打到了12315热线进行投诉。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转办单后,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手机销售商和苹果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得到了与张女士一样的答复:自己没有问题,问题一定出在了对方。
3月25日,张女士拿到了手机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明确了该手机的激活日期是2013年8月25日。工商人员再次找到手机销售商,认定张女士所购手机确实被提前激活,销售商理应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若销售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手机供货商进行追偿。
经过调解,手机销售商终于答应为张女士办理退货手续。近日,张女士拿到了退回的3900元购机款。
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手机产品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就被提前激活确实很奇怪,目前仍未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希望苹果手机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了解,完善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各项环节,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他们还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移动通讯类商品请务必保留好全部购货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