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文郁
辽宁省鞍山市某商城承诺集“赞”到10个即送水杯,而消费者集“赞”后在领水杯时却遭拒绝。在当地工商执法人员的协调下,商城同意为消费者兑换水杯。日前,辽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就此进行点评时表示,商家既然发布了“集赞”送礼的消息,就应该兑现承诺。
今年年初,鞍山市某商城在微信平台发布一条信息:“集赞”送好礼——凡关注本商城微信,转发商城任意经营资讯,集够10个“赞”,即可在1月11日至1月29日期间获得水杯一个。
1月20日,消费者小静攒够10个“赞”,持手机截屏到该商城领取水杯时,却被告知活动已经截止。小静追问商家活动时间为何变更时,对方表示,因为参加人数较多,活动在1月17日就已经截止了。
活动截止时间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当小静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请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这起纠纷经当地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实地调查,证明当事人小静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同时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经工商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给当事人小静兑换一个水杯,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近日,辽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微友”,参加集“赞”活动不能盲目跟风,应注意保护手机存储的银行账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参加活动时应仔细阅读活动内容、时限、兑换方式及限制条款等,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截图等方式保留证据,如发生纠纷可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