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2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现实当中,许多手机用户都会时常收到各类广告短信,但这些广告短信几乎都是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形下发送的,给广大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其实,手机是一种私人物品与通信工具,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同意 ,都无权向其发送广告,否则即是一种侵权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是维护广大电信用户权利、保障其正常生活免受干扰之所必须的。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的,除了少部分属于个人手机用户购买群发短信软件经由电脑发送的以外,大多数广告短信都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端口发送。而事实上,只要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进行拦截、过滤,绝大多数广告短信就无法被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但是,一些电信运营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严格短信发送端口管理,甚至还变相鼓励、纵容群发广告短信行为,从而导致群发广告短信行为屡禁不绝。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规定,生效之后要能得到切实落实,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对那些制止群发广告短信不力乃至变相鼓励、纵容群发广告短信的运营商实施严惩。立法机关与有关部门还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在群发广告短信行为上的法律责任与罚则,使制止群发广告短信不力乃至变相鼓励、纵容群发广告短信的电信运营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