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通信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C2828天翼手机问题频出 华为遭千万元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10-12-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记者 张 磊

  “华为C2828天翼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经营。”11月25日,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肖柱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为返还手机款,并赔偿商誉名誉权损失1000万元。”

  据悉,这起案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首例惩罚性赔偿索赔诉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指出,此案暴露出《侵权责任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同时,对手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尽早确立将产生积极影响。

原告:
手机问题频出致企业商誉受损

  最近一个多月,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肖柱杰感到非常郁闷无奈。

  肖柱杰告诉记者,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刚创建不久,采用的是集家政服务和代购服务、快递、网络信息呼叫平台等为一体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该公司代购服务的盈利模式是: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买货送货服务,形成一定规模后再向商家和经营者获取利润返点。

  肖柱杰称,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为此投入了数百万元购置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申请电信统一特服号建立呼叫中心。在申请了电信统一号码服务后,公司购买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华为C2828天翼手机作为员工联络之用。但是,自2010年10月份营业以来,华为C2828天翼手机在员工送货过程中经常出现通话掉线、无法拨通电话等故障,导致不能及时将代购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很多消费者投诉称该企业不诚信,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此,该公司的“高效便民形象”损失殆尽。

  肖柱杰称,本公司曾多次联系华为公司,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商业形象损失和企业名誉权损失,但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将华为告上法庭。

检测机构:
部分手机存质量问题

  日前,记者得到一份检测报告扫描件,署名单位为“云南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这份检测报告称,对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送检的华为手机样品进行检测后发现,首次开机无法进行正常操作、通话、关机及检测。卸下被检手机样品电池,然后再装上后重新开机,被检手机样品仍然无法进行正常操作、通话、关机及检测。

  云南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一位张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机构共检测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送检的31部华为手机,其中8部已经检测出存在质量问题,其余23部仍在检测之中。8部被送检的华为手机出现的故障也不尽相同,其中6部出现的问题是:开机后自动进入“工厂设置模式”(或称之为“工厂测试模式”),用户无法进行下一步正常操作,比如拨打电话、接听电话以及关机等。张先生解释称,“工厂设置模式”或“工厂测试模式”通常是手机厂商技术人员用来调试手机的,需要在手机键盘上输入特定的操作指令才能进入这种模式,普通用户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知晓操作指令的。手机出现这种状态的原因,究竟是手机出厂时即如此,还是由于用户误操作所致,无法判断。

  另外一部送检手机的问题是:实际功能与说明书不符,不具备说明书中提到的QQ上网功能。还有一部送检手机质量缺陷属于硬件问题,这部手机只有一格信号,不能正常拨打,无法连接测试设备。

律师:
希望推进相关法规建设

  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认为,这批华为手机是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工具购买的,不是个人使用。作为服务企业,手机是生产经营通讯工具,手机质量缺陷导致通讯联络不畅,企业服务就会被中断,企业商业信誉会受到严重损害。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企业商业信誉、名誉权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营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企业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明确了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却没有体现出对侵犯企业法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立法的重大缺陷,也与《民法通则》保护法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原则规定相矛盾。

  另外,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自2009年9月23日听证以来至今没有下文。董正伟认为,如果某品牌型号手机质量缺陷问题比较严重,厂家应向消费者声明或者履行召回程序。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缺陷手机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这对手机用户的权益保障十分不利,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以及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和法人、其他组织人身权益(名誉权、商誉)保护制度建设。

  日前,记者多方联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任何回复。据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