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6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竟是走私的水货产品,包先生于是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双倍返还手机价款,包先生则退回手机。
包先生起诉称,2008年5月,他在北京一家数码公司购买了一台“8Giphone”苹果手机,并开具了发票。去年3月15日,他意外得知,苹果手机没有经过国家3C强制认证,从未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自己所购手机应该为水货。随后,他找到数码公司要求解决,但遭到拒绝。
包先生认为,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
开庭时,数码公司辩称,包先生所拿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是他后贴的,他提供的手机发票联和销售凭证上均没有写明手机型号,包先生所称的水货手机不是他们公司销售的。
一审法院判决数码公司败诉后,该公司提起上诉,除了坚持以前的答辩理由,还认为水货手机并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并称,包先生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手机属于水货,因为非水货手机都有三包凭证、保修单和中文说明书,这是常识,而包先生当时购买的手机没有中文说明书。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数码公司有法律义务在其出具的发票联上标明商品具体型号,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却以发票联上没有商品型号为由认为包先生所购手机非其销售,理由不能成立。数码公司向包先生销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不是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为此,数码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包先生因误买水货手机而要求商家退款并加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记者袁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