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拍品、以次充好、恶意抬价……目前网络拍卖中违约、欺诈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网络拍卖交易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上拍卖亟须立规矩
■本报记者 张 磊
以4万元的超低价格,在阿里巴巴网站成功拍得4辆房车的深圳许先生,没想到最后竟然竹篮打水一场空。原因是卖方声称起拍价格“标错”,拒绝成交。“拍卖房车这么大的事,卖方怎么能这样马虎?况且,起拍价格在网上发布了近一个月,卖方对此怎么能熟视无睹?既不更正,也不发表声明?”许先生对卖方的解释无法接受。
于是,许先生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卖方履行拍卖合同。一审败诉后,许先生不服上诉。今年3月底,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许先生为了打这场官司,已经耗时近一年多。此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4月11日,疲惫不堪的许先生告诉记者,由于一些不能透露的原因,他不得已同意调解,具体调解内容也不便详细介绍。不过,许先生说:“拿到手的钱,只够贴补打官司的交通费等各项花销。”
万元房车成黄粱一梦
2006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某汽车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举办了一项房车拍卖活动,竞拍网页上发布的信息为:当前价10.8元/台,加价幅度1.00元/台,起拍数量1台,可拍数量10台,活动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28日。许先生在活动截止日期前,以40004元的超低价格,成功拍得4辆房车。阿里巴巴网站以邮件形式向许先生发了成交确认信。但是,许先生随后与该汽车公司联系交易等事宜时,却被拒绝,理由是该公司在发布信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误将当前价10.8万元/台,发布为10.8元/台。
交涉无果,许先生将保定市某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许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许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通过拍卖、竞价的方式,就商品的标的、数量、价款、运输、货款支付、发货期限等均做了约定,并得到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汽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定市某汽车公司辩称,当前价10.8元/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许先生对此存在误解,因此,该拍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强调,在竞拍网页下部也载明:目前,某某房车为热衷旅游的各界人士献上一份厚礼——原价为14.8万元的C11单排和C12排半经济款房车一律降至10.8万元,猛降4万元让利消费者……同时,在其他页面的相关信息中也有某某房车暑期促销10.8万元/台的内容记载。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房车10.8元/台的价格并非保定市某汽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许先生基于对该价格的重大误解,按照10001元/台的价格要求该汽车公司履行4台房车的行为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未当庭宣判,而后,记者意外地获悉许先生与保定市某汽车公司达成调解的消息。许先生4万元竞拍获得4辆房车的美梦破灭,只得到一些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起拍价=市场价?
许先生与保定市某汽车公司达成调解,使得这一网上拍卖的典型案例没有从法律层面给出最终答案,众多网民对此深表遗憾。
此案中,许先生的代理人田律师向记者指出,如果房车10.8元/台的价格并非保定市某汽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在将近一个月的拍卖活动期间,该公司为什么没有对价格进行更改或声明有误,直至拍卖活动结束?该公司完全有时间发现价格出现错误,但该公司却没采取任何措施,从这点来看,该公司无法自圆其说。
田律师强调,对于拍卖而言,有市场价格的物品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拍卖的,以市场价做起拍价是不合惯例的。保定市某汽车公司确定房车在线拍卖这种竞价交易的方式,标注10.8元/台的超低起拍价格,同时在网站上宣传房车从14.8万降价4万现售10.8万,应是其一种销售手段,目的是用起拍价与市场价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吸引人们竞价参与竞拍,并非操作失误,可以认定10.8元/台的起拍价就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记者了解,对现实生活中的拍卖而言,由于竞拍价格“标错”,导致成功竞拍者无法得到竞拍物品的事例比较罕见。北京一家拍卖机构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我国《拍卖法》对现实生活中的拍卖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卖家必须在拍卖公告中详细注明拍卖物品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起拍价格等等。起拍价格可由卖家与拍卖公司协商确定,起拍价格通常会比市场价格低,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只有当最终竞价低于卖家在拍卖前提出的保留价时,卖家才有权拒绝成交。
网上拍卖纠纷迭起
事实上,互联网的兴起已经使网上拍卖成为网民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记者在淘宝、易趣、拍拍网等网站看到,不少商家甚至用“一元起拍”的形式吸引网民参与竞拍。但是,近几年,网上拍卖引发的纠纷也迅速上升,许先生与保定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官司,正是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例。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表明,网上购物的投诉连续猛增,已经成为投诉热点之一。目前,网络拍卖中存在的违约、欺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卖方或虚构拍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参与竞买抬价,买方或故意捣乱恶意抬价、或不履行交割手续等等,扰乱了网络拍卖交易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上拍卖纠纷日益增多,与网上交易的独特性有很大关系。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戴崴分析指出,买卖双方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交易,买家无法真正全面地接触了解商品,大都只能参考卖家公布的信息,这如同隔山买牛,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有些交易双方是在网上匿名、跨地域操作,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很困难。
监督机制亟须建立
虽然已经与保定市某汽车公司达成调解,但许先生认为,阿里巴巴网站应对保定市某汽车公司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进行核实,同时应对不履约的卖家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他将继续与阿里巴巴网站进行交涉,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许先生起诉保定市某汽车公司以及对阿里巴巴网站的质疑,暴露出我国目前网上拍卖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网上拍卖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网上拍卖纠纷日益增多,法律盲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是非难断。
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的《拍卖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上拍卖,因为从网上拍卖的特征来看,其不同于传统的拍卖:网络拍卖本质是在网络上竞价,为达到在线(网络)交易目的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为适应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和在线交易快速发展,而将传统拍卖中的某些拍卖类型引入网络,从而衍生的一种在线交易特有模式。
目前,关于网络拍卖究竟适用什么法律,社会各界一直在探讨,这其中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问题、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拍卖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有关人士呼吁,鉴于网络拍卖还缺乏完全适合其特点的法律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网上拍卖,减少网上拍卖纠纷,让逐渐兴起的网络拍卖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