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卖家、电池和充电器的生产者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莞的陈某将电动车放在自家商铺里充电,没想到在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陈某一怒之下将电动车卖家、电动车所配置电池及充电器的厂家全部告上法院。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三被告向陈某连带赔偿18万余元。
电动车爆炸引燃货物
陈某租赁东莞市东城区的一家商铺,经营灯饰电器贸易。2013年5月,陈某在东莞市莞城周某的店里购买一辆电动车。2014年5月25日17时,陈某店里的员工在整理灯饰用品时,突然听到门口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发出了爆炸声,随后堆放在电动车临近地面的货物被引燃。
市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到现场扑救,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商铺一楼正门西北方向过火严重,一楼天花吊顶、二楼墙壁和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
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是位于该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陈某认为该电动车配置了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的电池和绿某公司生产的充电器,因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
他向卖家周某索赔未果,索性将周某、某新能源公司及绿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三被告向陈某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陈某销售电动车,若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某虽然不存在致使产品缺陷的过错,但其不能指明整辆电动车的生产者,亦无法提供法定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有关整辆电动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某在销售电动车给陈某时所提供的收据内容较为简单,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充填写了该电动车所使用的电池和充电器型号等信息,但周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电池及充电器的事实。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东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连带赔偿18.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法院:电动车电池、充电器存在缺陷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从购买电动车至事故发生时,使用达一年时间,从他操作熟悉程度可以排除人为使用不当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即事故的原因应属产品缺陷所致。
另一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内容可知,消防部门已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对火灾事故原因作出了认定,系“该起火灾是位于该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可见“电气线路故障”不可能是其他用电设备引发,该起火灾是因为位于陈某店铺一楼内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线路故障,从而引发火灾。
电动车的电池和充电器属于配套使用的装置,即使电池可正常输出能量供电动车运作,也不能排除其在补给和贮藏能量方面的缺陷。
在电动车的电池烧损和充电器烧毁难以鉴别的情形下,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以及附着于电动车上用于连接二者的其他电气线路均可能存在缺陷。(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