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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维权

新买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遭推诿 工商出面得维权
江苏消费网 (2016-03-28) 来源:中国山东网临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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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山东网临沂频道2月17日讯 (见习记者 冯丽媛 通讯员 李海丽) 王女士2015年在临沭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450元的电动车。骑了不久,车轮(车圈)车座出现变形,王女士到店要求商家更换时,商家却表示无法更换。王女士只好寻求工商人员的帮助。

  接到投诉后,临沭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商家称电动车车轮(车圈)车座变形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而王女士则认为是质量问题。工商所工作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自行车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商家随便找个借口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无理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嫌疑。

  经临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动车,并承诺如再发生质量问题,给予维修。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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