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
“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72亿元。”这条新闻犹如一声惊雷响过夏日晴空。
中国保监会8月4日刚刚发布的《关于2010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中称,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中国人保等33家保险公司2010年会计年度交强险业务经营状况审计后,汇总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经营亏损72.4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1亿元,投资收益24.7亿元。
作为一种强制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率高,风险被大量分散,费率也是本着“不赚不赔”的原则精细测算过的,仍出现如此高额亏损颇有些让人费解。
巨额亏损源自何处?
“赔偿成本的提高,是导致承保亏损的一大原因”,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用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至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高达41%。而受基准费率下调及费率浮动等政策影响,续保汽车业务单均保费从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2010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达24%。
这一增一减导致交强险出现五年来最大亏损。由于赔付上升幅度高于费用下降幅度,交强险赔付率从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导致2010年行业综合成本率升至112.9%,而当综合成本率高于100%时,就意味着承保亏损。
经营费用高企也被看做是交强险亏损的因素之一。有专家指出,尽管交强险经营费用率在逐年下降,但目前仍居于30%以上。拿2010年来说,交强险经营费用为231亿元,经营费用率达30.6%。
此外,交强险经营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有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交强险赔案中,无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不认同除外责任和医疗赔偿标准限制,让交强险承担责任以外的财产损失及全部医疗费用,从而导致赔付率大幅增加。
保费负担是否公平?
认真分析2010年交强险承保亏损的情况不难发现,交强险赔偿呈现出“私家车贴补营运车、赔付率东高西低”的不平衡特点。在2010年交强险承保亏损的97.1亿元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挂车、拖拉机亏损合计达67亿元。也就是说,大部分亏损都是营运车造成的,私家车车主缴上来的保费在补贴货车和拖拉机等营运车车主。一些出租车公司、长途客运运输公司采取部分车辆投保所有车辆理赔的方式以节约保费,事故风险却被其他私家车主分担了。
同时,交通事故案件人伤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都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的。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差异很大,特别是东部地区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等成本高企,但由于实行全国统一费率,造成这类地区因高赔付率亏损严重,而中西部因赔付数额低却实现盈利。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交强险亏损严重,而海南、广西、西藏等地的赔付率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欠发达地区在补贴发达地区的保费。
这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金额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交通事故中伤残、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计算的,导致东西部地区赔付水平相差悬殊。以北京为例,2008年交通事故死亡一人,赔偿计算如下: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死亡补偿金按20年计算,为年收入的20倍,约40万元。如果死者“上有老下有小”,则赔偿金额还包括小孩抚养费支付到18岁,老人的扶养费。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元。如果是在西部,这个数字则要少得多。
针对这一现象,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交强险费率的科学厘定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车型承担的风险大小,设计差别费率,做到“有升有降”。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同样认为:交强险费率体现差异性,就是为了体现保费与风险应呈比例变化原则,高风险人承担高保费,低风险人承担低保费,最终达到公平保费负担的目的。
交强险保费会不会涨价?
数据显示,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执行以来,只有2008年实现承保利润。同年,交强险基准费率下调,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每年1050元降为950元,同时总保险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之后逐年承保亏损,目前看来亏损幅度有日益扩大的趋势。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交强险保费又要涨价了?
对此,保监会在公布相关数据和业务公告的同时,也明确表态:要“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应对交强险承保亏损逐年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像给众多私家车主吃了一颗定心丸。
据了解,保监会开出的一系列应对“处方”主要包括:一是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交强险服务工作,坚决打击交强险“拒保”行为。二是加强对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并向社会披露真实数据。三是要求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深入挖掘行业潜力,进一步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四是加大与司法部门协调力度,协助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意见,促进法律环境的完善和优化。此外,还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专家也指出,从更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现有的经营模式有关。目前,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种是代办模式,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代理人,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交强险基础费率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由厘定机构计算并报政府批准。第三种是社会保险模式,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后端则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建议相关部门修订《交强险条例》,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经营模式,建立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费率形成机制。
据悉,保监会也意识到确定经营模式的重要性,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于国际上交强险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和社保模式的特点、实施环境及其利弊等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完善交强险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