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伤者索赔3.7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
2009年8月31日中午,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途经滨湖路口时,被苏某驾驶由南往北左转的小轿车碰撞,致薛某受伤。随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薛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无法查证苏某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事实,对该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
薛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人民币1.17万元。因苏某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薛某就将苏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表明苏某有违章行为,故薛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元限额内赔偿薛某医疗费1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元限额内赔偿薛某护理费、误工费1.1万元,二项限额总计1.2万元。对超过限额的1.5万元,由薛某自行承担,苏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承办法官提示,投保了交强险并非万事大吉,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误认为交强险就是万能险,样样能赔。临近年关,雨雪等灾害性天气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百姓出行时仍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安全行走,谨慎驾驶,若因自身违章酿成事故,损失还得由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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